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創新農業救災機制,在全國200個縣推出專屬農業大災保險產品,以適應廣大農戶特別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迫切需求,進一步提高農業大災保險保障水平。
近年來,農業保險發展迅速,在提高農業防災減災能力、助推脫貧攻堅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保監會數據顯示,2007年至2016年,我國農業保險提供的風險保障從1126億元增長到2.2萬億元;農業保險承保主要農作物面積從2.3億畝增加到17.2億畝。
但是,當前農業保險的保障程度并不能全部滿足農戶的多樣化需求。尤其對于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而言,一旦遭受大災,將面臨重大損失。
有業內人士認為,雖然我國農業保險體系已初步建立,但農業保險仍存在保障水平有限、服務能力不足等問題。農業保險保障力度與農民實際需求差距大,極大影響了農戶投保積極性。隨著我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水平的提高,更加需要農業保險提供全方位的風險保障。
此次會議決定先從試點區域開展大災保險,不但為日后全面推行農業大災保險積累經驗與案例,還體現出了國家對提升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的決心與信念。
一直以來,政府在構建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中都處于引導地位,除了由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產品特征所決定,還因為目前各農業保險經辦企業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積累不夠,一旦發生巨災,保險公司一般無力賠付。在推行農業大災保險產品過程中,僅憑保險公司的商業運作是無法承擔和分散大災風險的,這就導致政府成為了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的主體,這不僅給財政帶來了沉重的負擔,還“擠占”了保險公司的風險轉移職能。
我們認為,各保險主體應按照《農業保險條例》等規定,明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基本思路,加快建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完善農業保險風險防范和化解體系,通過加強政府和市場的緊密合作達到分散農業保險大災風險的初衷。而保險公司也應適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風險偏好特征,創新保障程度更高的保險產品。政府也應考慮將某些合適的新型農業保險險種納入保費補貼范圍,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重點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從而提升保險公司設計保險產品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保的積極性。
同時,政府還應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源,運用市場化手段參與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從根本上提高我國農業生產防災減災的能力和農業保險經營的抗風險能力,推動我國農業保險創新發展,走好強農惠農富農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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