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這是千百年來古人總結出來的經驗。扶貧的根本是授人以漁,金融扶貧則是“授人以漁”的重要擔當。因為經濟規律決定了只有將以前的“扶貧款”變成“扶貧貸款”,才能激發貧困戶的內在動力。
為此,頂層設計將金融機構承擔的社會責任與商業經營結合起來,形成了特殊的金融扶貧機制,比如扶貧小額信貸等。
但在不少人眼中,精準扶貧更是一項政治任務。這種強調“公平”的硬任務難免會與金融機構的市場邏輯、追求效率存在矛盾之處,問題也隨之而來。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與保監會日前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中指出,目前扶貧小額信貸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資金使用不合理、貸款發放不合規、風險管理不到位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扶貧十分必要,但前提是,扶貧不能侵蝕既有的市場化成果。金融扶貧不應該是違背現有的法律法規與行政條例,為貧困地區“開綠燈”,而是在合規合法的前提下,對貧困地區創新開設金融服務“綠色通道”。因為在扶貧的道路上,目標正義和程序正義缺一不可。
在金融扶貧里,打好精準扶貧攻堅戰絕不是紙面文章或高喊口號的政治責任,而應該是切實發揮金融手段的基本履職目標。實現這個目標,在強化金融扶貧的政治考核意義外,金融機構更該充分尊重市場邏輯。因為,金融扶貧重點應該是圍繞扶貧開發特定客戶群體,在遵循商業金融基本規律之“道”下,尋求如何引導金融機構投入更多資源開展金融扶貧和更好地發揮金融機構支持扶貧開發的特定優勢之“術”,進而形成商業金融扶貧“以道御術”的內生動力和有效機制。
比如,扶貧小額信貸形式上是扶貧資金與信貸資金的結合,實質上是依靠財政資金撬動,通過金融資本,促進貧困地區人力資源、自然資源等多種生產要素貨幣化、資本化、市場化,并利用風險補償機制、保險、完善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等為貧困戶增信,為金融機構緩釋風險,實現農村金融緊密融合、良性互動、協調發展。
在這個過程中,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而銀行是市場經濟的參與者,銀行放貸必須遵循市場法則。因此,也只有把市場化運作貫穿于金融扶貧的全過程中,金融機構才能積極主動參與,金融精準扶貧才可持續。
同時,我們不能單純依靠行政指令去強迫金融機構扶貧,也要保證金融機構的發展。并且以此為契機,引導其走上一條擴大經營范圍、打基礎、利長遠之路,這樣才能避免扶貧工作淪為紙面文章,真正激發金融業的動力,彰顯共同富裕的終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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