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網貸監管的最后一只“靴子”終于落地。
隨著《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的發布,網貸行業“1+3”(一個辦法三個指引)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政策體系。而與《信息披露指引》一同發布的《信息披露內容說明》(以下簡稱《說明》)則對概念模糊、爭議較大的披露信息逐一進行了解釋。
《信息披露指引》及《說明》具化地對網貸業務活動中應當披露的具體事項、披露時間、披露頻次及披露對象等做出要求,這無疑將為參與其中的各當事方進行信息披露提供規范的標準和依據。更重要的是,在如此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推動下,各方參與者的權責歸屬將更為明確。
首先,對網貸平臺來說,根據此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其本身的定位是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作為網貸業務活動信息的提供機構,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對借貸雙方進行理性決策、公眾合法監督、監管部門動態監管均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在《信息披露指引》發布前,整個網貸行業在信息披露上并無統一的標準,大部分網貸平臺的信息披露仍停留在“自律”層面,更有甚者對披露的相關信息進行造假。對此,《信息披露指引》在明確披露內容的同時,還強調了相關披露主體責任及管理要求,網貸行業此后在進行信息披露時將變得有規可循。
其次,對投資者而言,網貸平臺進行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能夠有效降低信息不對稱性。《信息披露指引》明確要求網貸平臺通過其官方網站及其他互聯網渠道向社會公眾公示網貸機構基本信息、運營信息、項目信息、重大風險信息、消費者咨詢投訴渠道信息等相關信息。在此規定下,投資者可以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對網貸平臺的規范性和相關標的的風險情況進行足夠了解,從而更好地進行投資決策。從另一方面來說,在信息披露的機制下,投資者需要培養和提升自己甄別風險的能力,謹慎對待投資,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最后,對監管機構而言,此前《辦法》已在監管主體上明確了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雙負責”的監管模式,而此次《信息披露指引》更明確指出:考慮到下一步對網貸行業的合規監管,《信息披露指引》預留了向監管報送的機制,具體報送相關要求另行規定。可以期待,在對相關披露內容的報送和管理進行更為進一步明確的分工后,“雙負責”監管模式將有效杜絕了監管真空的存在。
我們相信,《信息披露指引》的制定和出臺在統一網貸行業信息披露標準等方面都會對行業有深遠的影響,其不僅將充分保護網貸業務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促使從業機構控制風險穩健經營,還將推動各方參與者實現權責歸位,以引導網貸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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