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現金貸”業務的監管政策終于落地。
日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正式下發《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統籌監管,開展對網絡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要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首先就要定義何為“現金貸”業務。《通知》將“現金貸”業務的特征概括為“四無”,即“無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目前國內從事“現金貸”平臺的機構主要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電商平臺類、垂直平臺類、銀行及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類,在“四無”的定義下,上述三類機構皆被劃為其內,監管范圍可謂廣覆蓋。
從不同口徑的統計數據看,我國目前運營的“現金貸”平臺數目較多,用戶數量更是龐大。在這類型各異的平臺的背后,風險問題不容小覷。《通知》就明確指出“過度借貸、重復授信、不當催收、畸高利率、侵犯個人隱私等問題十分突出,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隱患”。
針對上述風險,《通知》明確了“現金貸”業務的開展原則,包括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民間借貸利率規定、審慎經營、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不得暴力催收、加強客戶信息保護等。
可以看出,此次監管政策并非停留在“誰家孩子誰抱走”的機構監管模式上,而是從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入手,面對不同類型的機構開展相同或類似業務的市場環境,并未只關注機構本身,而是將關注重心放在各家機構所從事的業務活動上,針對“現金貸”業務制定了標準統一的監管要求,以實現防控金融風險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監管目標。
其實,隨著近年來金融產品的創新,對監管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7月召開的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就提出要“加強功能監管,更加重視行為監管”。此次針對“現金貸”業務的監管模式正是我國金融監管在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上的實踐。
在此監管模式下,大量非持牌的“現金貸”平臺也將被置于陽光之下,減少了監管真空及監管重疊,有助于消除監管套利,實現對“現金貸”行業的全面監管,從而推動“現金貸”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我們認為,在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之時,還要以此為契機,加快推進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構建金融監管的長效機制,這樣才能使監管部門未來在面對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時及時到位而不缺位,真正防控住金融風險,從而實現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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