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家信用評級機構,大公國際自身卻深陷信用危機。
日前,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發布公告,決定給予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公國際”)嚴重警告處分,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相關業務一年。證監會隨后也發布公告,暫停大公國際證券評級業務一年,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證券評級業務,更換不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
交易商協會和證監會在公告中均指出大公國際的一則“罪狀”,即向受評企業“提供咨詢服務、收取高額費用”。簡單來說,就是將評級結果與咨詢服務掛鉤,并收取費用,是“買賣評級”的行為。這種行為對評級機構而言可謂致命,因為其不僅偏離了評級機構客觀、公正、中立的原則,也是被監管部門所明令禁止的違規行為。
信用評級是金融體系健康運轉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國內評級機構在內控管理上不到位等方面的問題仍屢禁不止。在此情形下,如何有效規范評級機構的行為至關重要。
事實上,我國現有的信用評級監管模式停留在根據債券發行主體資格和債券類型,由央行、證監會、發改委作為債券準入監管機構,審核評級公司承擔具體評級業務的資格層面。其中,公司債在交易所市場發行和交易,主要受證監會監管;企業債多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主要受國家發改委監管。
在這種多頭監管的模式下,不同監管部門對評級機構資質認可標準不盡一致,在具體監管政策方面,也存在差異。這極易產生監管的灰色地帶,從而發生評級機構監管套利的事件。
我們認為,要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首先要統一監管思路,實現機構監管和行為監管的有機結合,從而降低監管套利空間。一方面,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制訂統一的規范標準,規定評級機構的從業范圍、行為規范。另一方面,監管機構自身也應該建立規范的監管機制,明確管理責任和職責邊界。
其次,評級機構自身也應健全防火墻制度,合理劃分內部機構職能,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完善的內控機制,堅持把“信用”二字置于企業短期效益的前面。
最后,應該發揮市場主體的監督作用。具體來說,可以強化評級機構年報信息的披露。評級機構的年度報告應包括收入來源、與利益相關者的業務往來等方面的情況,從而幫助市場更好地判斷評級機構的獨立性情況,充分發揮市場監督的作用,強化聲譽機制的約束。
需要指出的是,因為評級方法是評級機構“黑箱”程度較高的地方,所以也應適當披露各個機構的評級方法。
其中,對監管部門的披露的版本要相對詳細一些,主要用于監管部門判斷評級方法的科學性,對市場披露的版本則主要集中在評級方法的原則和評級的主要過程。
只有發揮監管部門、評級機構和市場主體三方面的作用,形成共同監督的合力,我國評級行業才能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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