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鄭源源 鄭長靈
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離不開金融的有力支持。今年,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孔發龍帶來了《關于設立中國鄉村振興銀行的建議》。
孔發龍在這份建議中指出,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持續完善,但也還存在比較明顯的短板,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農村金融供給相對不足。“三農”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薄弱環節,理應得到更大力度的金融支持。但從數據上來看,2021年全國涉農貸款同比增長10.9%、低于全國同期各項貸款同比11.6%的增速。
二是農村金融資源外流嚴重。近年來,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紛紛在縣域設立網點吸收存款和理財資金,其中很大一部分被“抽血”到了外地,對當地支持很小。有研究表明,相當部分國有大行縣支行存貸比僅為30%,有的存貸比甚至不到10%。
三是農村金融整體合力不強。當前,我國從事涉農金融業務的銀行類型雖然很多,但專屬性、系統性、協同性并不強,一定程度上存在無序競爭、內部消耗等低效現象,農村金融供給的整體合力還不夠強。
為進一步提升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有效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切實增強金融支持鄉村振興的能力和水平,孔發龍建議加強頂層設計,設立中國鄉村振興銀行。具體而言:
一是在農合機構基礎上組建鄉村振興銀行。充分考慮農合機構(指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的現狀、作用與地位,從成本最小、見效最快、功能最顯的角度出發,在整合全國農合機構的基礎上,組建中國鄉村振興銀行,總行設在北京。各省級聯社轉設為鄉村振興銀行省級分行,各市縣農合機構轉設為省級分行的市縣支行。
二是把其他商業銀行縣域機構并入鄉村振興銀行。把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縣域分支機構和村鎮銀行并入鄉村振興銀行,減少農村金融資源外流,更好地保障縣域金融資源留在農村、服務農業、造福農民。
三是以法律形式明確鄉村振興銀行的市場主體地位。在鄉村振興促進法、商業銀行法中增加明確鄉村振興銀行作為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專屬銀行的條款,同時明確中央和地方支持鄉村振興銀行籌集資金、開辦業務、服務“三農”、化解風險等一攬子制度安排,構建鄉村振興銀行發揮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的長效機制。
責任編輯:曹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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