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楊怡明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修訂有利于進一步加強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大力支持企業設備更新改造,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中國銀行研究院博士后馬天嬌表示,近年來,監管機構不斷完善公司治理、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辦法》結合金融租賃行業實際情況,在做好與現行監管法規制度銜接的基礎上,補充完善風險管理和經營規則等相關內容,為支持和促進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創造了良好外部環境。
具體來看,《辦法》將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同時,為避免出現大股東違規干預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等問題,《辦法》專門增加了公司治理、股東義務、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賃公司內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約和良性互動。
“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同時,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權過度分散導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問題;此外,還有利于明確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防范股東通過代持、隱瞞一致行動關系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賃公司等問題。”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說。
同時,《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
“考慮到‘固定收益類投資業務’‘提供融資租賃相關咨詢服務’對金融租賃公司專業性要求更高,將兩項業務由基礎業務調整到專項業務。”上述負責人表示,在專項業務范圍中,進一步細化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專項業務資質,區分為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兩項,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從事境外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項目公司形式開展。同時,考慮到飛機、船舶等租賃物單體價值較大、對出租人專業能力要求較高,從事此類境外業務需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方式進行。對于以其他設備資產為租賃物的境外業務,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在申請獲取相關業務資質后,在境內或境外設立項目公司開展此類業務。
在規范融資租賃業務活動方面,《辦法》優化調整租賃物范圍,將租賃物范圍由固定資產調整為設備資產,同時結合近年來實踐經驗,允許將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作為租賃物;加強租賃物適格性監管,要求租賃物應當權屬清晰、特定化、可處置、具有經濟價值并能夠產生使用收益;此外,重點強化租賃物價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體系,制定估值定價管理制度,明確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以合理確定租賃物資產價值。
在監管指標方面,為避免其盲目擴張,《辦法》新增杠桿率、財務杠桿倍數等監管指標。其中,杠桿率指標不得低于6%,財務杠桿倍數指標不得超過10倍。同時,《辦法》將撥備覆蓋率由不低于150%下調為不低于100%,在確保損失準備能夠有效覆蓋預期信用損失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并將同業拆借比例規范范圍由同業拆入業務擴展到同業拆入和同業拆出業務。另外,《辦法》還新增租賃應收款撥備率、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指標,進一步完善監管指標體系。
馬天嬌表示,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辦法》要求,規范業務活動,強化內部治理,嚴防嚴控風險。一是堅守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功能定位,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立足融資租賃本質,突出“融物”特色功能,與傳統銀行業務實現差異互補;摒棄“類信貸”經營理念,規范開展售后回租業務,完善租賃物選擇標準,增強租賃物管理能力;充分利用租賃資產在出租人的資產負債表內核算、政府財稅支持、提升經營效率等方面的優勢,幫助承租企業降低資產負債率,盤活沉淀資產。二是服務國家戰略,增加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三是強化公司內部治理和風險管控能力,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持續優化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促進公司內部控制的持續改進;加強信用風險分析能力,提升對租賃客戶現金流預測的準確性,提高風險監測的敏感性;加強租賃物管理,提升對租賃物養護的專業性,合理選擇相關保險產品,分散風險;提升合規意識,密切跟進融資租賃的行業動態及最新政策法規,加強政策解讀能力和依法依規展業能力。
(編輯 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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