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我國可以先在證券示范訴訟機制方面取得突破,應盡快出臺《投資人示范訴訟法》。
熊錦秋
最近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涉及國家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也納入強制退市情形。長生生物有可能將被強制退市,筆者認為由此產生的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問題值得高度重視。
《決定》第十九條規定了重大違法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相關責任主體,應當賠償投資者損失;或者根據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開承諾內容或者其他協議安排,通過回購股份等方式賠償投資者損失。在筆者看來,該條第二款回購股份的承諾一般是在IPO等信披文件中才有,主要針對靜態的造假上市信披文件,這個規定不適合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因為上市公司對經營運作等動態行為一般不會有什么承諾。
而且,上市公司重大違法、由上市公司回購中小股東持股也未必是個好辦法。大規?;刭忓X從何來,若采取甩賣資產或清算方式,這將影響企業經營,且如此處理方式也可能導致樹倒猢猻散,此時即使上市公司甩賣資產套取部分現金,債權人也可能會提出償債主張,債權人受償順序排在股東之前,輪到中小股東也可能沒有多少資產可以分配。當然,現實中由于維權成本等種種原因,很多中小股東不會付諸索賠行動,這樣提出索賠的中小股東只是適格賠償對象的一小部分,由此可能獲得賠償,但這等于是在中小股東之間不公平的利益轉移,意義不大。
回到《決定》第十九條,對重大違法上市公司,要維護中小股東利益,筆者認為關鍵是要精準追究實控人、董監高等相關責任主體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由上市公司回購或賠償中小股東。但如何追究這個賠償責任也需仔細斟酌。
首先,應測算中小股東的利益損失。如果上市公司重大違法是通過中小股東(社會公眾股東)的分類表決同意之后所為,那么中小股東同樣屬于重大違法責任主體,無所謂利益損失。除此之外的情形,可借鑒虛假陳述中投資人損失的測算方法,在扣除股價操縱等因素之后,來測算全體中小股東的損失。
其次,以1元回購注銷責任主體持股。按上市公司終止上市前最后一日的收盤價或平均價,來測算大股東、董監高持股價值,如果這些持股足夠賠償中小股東,那么可將大股東、董監高的部分或全部持股以1元價格回購注銷,將其驅逐出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的利益由剩下的股東占有。如此操作的好處,是責任主體的賠償責任比較容易追究到位,且可免除每個中小股東各自單獨索賠的辛苦,另外還可能維持退市企業的正常經營。如果責任主體持股不夠賠償中小股東,那么還應通過凍結責任主體的其他資產,來確保賠償責任落實到位。
其三,推動證券支持訴訟示范判決機制。多數情況下,董監高等持股不足以賠償中小投資者,此時就需通過訴訟索賠。此前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擬全力推動證券支持訴訟示范判決機制。所謂示范訴訟,是指通過當事人協議或法官依職權指定,在具有共通事實或法律問題且處于未決狀態的多數人訴訟案件中,選取一宗或幾宗訴訟案件進行審理,以其訴訟結果作為其余相同或類似事件紛爭處理之樣本。德國對此專門出臺《投資人示范訴訟法》,其中對示范訴訟程序有明確規定,示范判決對于示范原告、被告之外的所有利害關系人(被通知參與示范訴訟程序之人),均具有相當于既判力的拘束力。
筆者建議,基于證券民事訴訟案件的群體性特點,加之集團訴訟機制還暫時難以引進的情況下,我國可以先在證券示范訴訟機制方面取得突破,應盡快出臺《投資人示范訴訟法》。當然,示范訴訟機制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到A股市場存在“投服中心”這個較為特殊主體的現實,將投服中心的支持訴訟與示范訴訟機制相結合,比如可由投服中心對示范訴訟原告提供訴訟支持,包括委派公益律師支持,與被告形成“一對一”的訴訟形態,該判決結果的效力再擴張到訴訟契約的簽訂者或共同起訴者。
(作者系資本市場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