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上市公司拋出一份股份回購公告,在資本市場上引起軒然大波。
該公司公告稱,其擬使用自有資金14.69億元至29.38億元回購1.13億股至2.26億股,回購股份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介于21.91%和43.83%之間。
回購引發監管關注
不過令人蹊蹺的是,5月8日晚間該公司還發布了持股5%以上股東及公司董事減持股份的預披露公告。
一邊是基于公司未來發展前景信心的大手筆股份回購,一邊是重要股東和高管近期的減持計劃。這樣看似自相矛盾的做法難免讓投資者疑慮叢生。不同于大多數股份回購計劃主要用于股權激勵,此次該公司大手筆的股份回購是為了注銷公司股份,理論上可以提高公司股價,資本市場給予了熱烈回應。該公司股票6月9日開盤一字漲停,報收11.51元;6月10日繼續大漲7.38%,6月12日報收12.23元,距離其公告的回購價格上限13元僅一步之遙。短短四個交易日換手率高達52.75%。這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關注,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6月10日向該公司出具了關注函。
可提升部分處罰力度
客觀而言,近期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修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的相繼出臺,政府監管部門在支持和鼓勵股份回購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熱情高漲。但由該公司的股份回購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顯示監管工作仍有待完善。
一是股份回購價格上限偏低,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司的股份回購義務,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于有利位置。根據規定,只要回購價格區間上限不高于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三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150%,上市公司不需要做特殊說明。在實際操作方案中,上市公司設置的股份回購價格上限一般并不會偏離前期收盤價太多。這樣操作不僅無需做特別說明,而且由于股份回購方案公布后股價一般會加速上漲,很快就會高于股份回購價格上限,上市公司的回購義務也得以免除。前述案例公司中,股份回購公告前一日的收盤價為10.46元/股,只需不到三個漲停,股價便會突破回購價格上限13元/股,屆時上市公司將無需進行回購。無獨有偶,6月1日掌趣科技公布的股份回購價格上限為8.61元/股,其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為6.11元/股,距離其回購價格上限僅相差40%的漲幅。很多上市公司正是因為股價超出回購價格上限而未能完成或全額完成股份回購計劃。
二是公司回購股份期間允許股東和董監高減持股份難以避免利益輸送,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利益。
根據目前的滬深交易所的股份回購實施細則,只要股份回購的目的不是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股份回購期間重要股東和董監高等高管人員減持股份并不違規。
由于此公司股份回購的目的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并不是《深圳證券交易所股份回購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情形,故此次該公司在發布股份回購公告的同時披露持股5%以上股東及公司董事減持股份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只要遵守證監會和交易所關于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不在窗口期或敏感期減持股份,股東和董監高等高管人員可在股份回購期間減持公司股份。由于股份回購是用公司資金購買股份,實質上是公司資產向股東的轉移,因此在股份回購期間允許重要股東和董監高等減持實質上就是一種合法的利益輸送。這種方式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公司整體的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不利于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三是目前對違反股份回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罰力度有待提升。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議從三方面完善制度
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交易所對違反股份回購規定的上市公司的處罰措施主要是出具監管函,上市公司的違反股票回購規定成本并不是特別高。如深交所對回購期限屆滿而未完成股份回購計劃的多家公司出具了監管函,上報證監會查處的情形并不多見。監管函當然也是一種懲戒,但力度有待提升。
股份回購制度是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在改善資本結構、回報投資者、優化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投資價值、穩定公司股價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結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股份回購制度:一是取消股份回購價格的上限,維護股份回購方案的嚴肅性,敦促上市公司完成股份回購義務;二是禁止重要股東和董監高人員在股份回購期減持上市公司股份,阻斷上市公司向重要股東和董監高進行利益輸送的管道,切實保護公司、中小投資者和債權人等相關利益主體的權益;三是進一步加大違法違規的懲處力度,特別要加大對“忽悠式回購”、以股份回購名義實施股價操縱、內幕交易等行為的懲處力度,正本清源,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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