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心繡口】
如果相關股東簽訂表決權委托協議,那么就應同時簽署一致行動協議;表決權委托多久,一致行動就應持續多久。
熊錦秋
京東方籌劃通過“認購定增股份+受托表決權”的方式入主華燦光電,11月7日深交所向華燦光電下發關注函,要求說明表決權委托雙方(即NewSureLimited與京東方)是否構成一致行動關系。筆者認為,有關各方在進行表決權委托同時,應簽署一致行動協議。
據公告,京東方擬認購華燦光電定向發行的3.72億股股份,同時目前的控股股東“華實控股”出具了《關于不謀求華燦光電實際控制權的承諾函》。另外,NewSureLimited持有華燦光電4.58%股份,其與京東方簽訂了《股份表決權管理協議》,擬將其持有的華燦光電全部股份表決權、提名權及其附屬權利,不可撤銷地委托給京東方行使及管理。上述事項完成后,京東方將持有華燦光電23.08%的股份,控制26.60%的表決權;華實控股將持有華燦光電19.13%的股份,控制19.13%的表決權。華燦光電控股股東將由華實控股變更為京東方。
不過,《股份表決權管理協議》也明確,如表決權委托雙方協商一致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表決權委托協議相應解除。深交所要求華燦光電補充說明,在表決權委托雙方產生分歧的情況下,如何保障后續公司控制權穩定。
一方面,表決權委托號稱不可撤銷地委托,另一方面,表決權委托協議又可解除,筆者覺得這兩者似乎不大協調,甚至有點矛盾。由于上述運作后前兩大股東持股比例較為接近,京東方成為控股股東,實現控制權主要是依靠一系列委托、承諾,感覺并不非常牢靠。筆者建議市場主體獲取上市公司控制權,還應通過獲取實實在在的股份來獲取、而非表決權委托。
證券市場具有相當多的不確定性,從以前相關案例來看,雖然有關各方訂立了表決權委托君子協議,但有時并不能經受巨大利益的考驗,“不可撤銷的表決權委托”也可能被要求撤回、或者解除。能撤回或解除的委托,又怎么稱得上“不可撤銷之委托”?基于表決權委托衍生的不確定性,有時控制權之爭因此而起;如果股東通過實實在在的持股表決權實現控制,這才踏實牢靠、持續穩定。
協議雙方進行表決權委托,并不等于雙方就構成一致行動人,兩者雖有相同點但并不完全等同。相同點在于兩者都能擴大有關股東的股份表決權數量。不同點在于,在表決權委托中,委托方表決權數量減少、受托方的表決權數量增加,且受托方可以完全自主支配受托的表決權,想怎樣投票就怎樣投票;而在一致行動人關系中,各一致行動人是共同擴大了表決權,且在投票之前會先內部協商投票方向。
就本案來看,由于NewSureLimited將自己全部持股表決權都委托給京東方,自己手中一個表決權也沒有剩下,將來華燦光電在進行股東表決時,就基本與NewSureLimited無關了;理論上京東方在受托行使其持股表決權時,無需提前征詢其意見,即便兩者在投票方向有不同意見,最終也應跟隨京東方的投票方向來行動。也就是說,表決權委托的最終結果,其實基本也構成一致行動人。
如果NewSureLimited未來單獨買入華燦光電股票,它該如何投票?筆者認為它應以一致行動人身份繼續跟隨京東方的投票方向投票,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應該且必須的。假若NewSureLimited投票方向與京東方不一致甚至相反,那它此前將投票權全權委托給京東方行為之邏輯就存在巨大疑問。
因此,筆者建議,如果相關股東簽訂表決權委托協議,那么就應同時簽署一致行動協議;表決權委托多久,一致行動就應持續多久。事實上,2018年深交所《上市公司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信息披露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第31條規定,投資者之間通過協議、其他安排以表決權委托等形式讓渡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為一致行動人。這個文件雖未正式出臺,但筆者認為上述規定還是比較科學和可行的,由此才能防止市場出現邏輯謬誤,更為有效規范和約束各市場主體行為,確保控制權的穩定。
(作者系資本市場資深研究人士)
本報專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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