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落實《證券法》民事責任優先規定,違法行為人財產不足時,其所繳納的行政罰沒款可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熊錦秋
近日,證監會通報2022年案件辦理情況,全年辦理案件603件。筆者認為,證券監管從嚴,提高違法成本,有助于推動市場高質量發展。
證監會辦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財務造假、中介機構違法、掏空上市公司等特定領域案件。這些案件涵括了當前市場主要的違法違規類型,切實體現了證券監管無死角、零容忍,對違法違規形成了有力震懾。
證券市場作為巨大的利益場,一些主體為了謀求私利,違法違規行為還會不斷發生,新的作案手法也可能不斷涌現,道與魔的博弈不會停止,證券監管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
國際證監會組織提出了證券監管目標和原則,監管目標包括“保護投資者利益”等三方面。監管原則包括38條,比如監管機構應擁有充分權力、適當資源和能力以行使其職權;監管應致力于發現并阻止操縱行為及其他不公平的交易行為;監管應為市場中介機構設定最低準入標準;監管機構應有權與國內外同行分享公開和非公開的信息等。這些目標和原則,也或是今后進一步強化A股監管的著力方向。
首先,證監部門可充分利用法律授予的執法權限開展稽查。新《證券法》從多個方面完善監管執法手段,強化了監管執法威懾。比如原來證監機構行使查封、凍結權力,需證監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但新《證券法》簡化了證監機構查封、凍結程序,規定“由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適當降低了查封等權力行使的行政審批級別。新《證券法》第218條對拒絕、阻礙證監機構及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增加了證監會的直接處罰權。證監機構可充分行使法律的新授權,強化稽查和證據收集能力。
其次,推動監管工具智能化現代化。2018年證監會印發《監管科技總體建設方案》,到監管科技3.0階段,其工作核心是建設一個運轉高效的監管大數據平臺,綜合運用電子預警、統計分析、數據挖掘等數據分析技術,對市場進行實時監控和歷史分析調查,及時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當前人工智能、機器學習技術越來越先進,證券監管平臺當然也可引入最新先進技術。證券監管智能工具主要使用場景,應是違法違規證據的排查和發現,之后可進行人工查證復核,再依法監管和處罰。
其三,加強事中監管及時阻止違法違規。比如市場操縱對投資者危害巨大,大規模市場操縱往往有個時間過程,不是一時半會就能完成,監管越早介入,其危害就可控制在越小范圍。當前一些個股在基本面沒有多少變化的情況下,短期股價出現大幅波動,對此證交所可依照規則對股票實施停牌,證監部門則可趁此時間及時介入調查。
其四,為中介機構設立最低準入標準。目前《證券法》第160條規定,除了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業務,從事其他證券服務業務,采取備案制。證券市場放管服改革當然正確且必要,但證券市場涉及廣大投資者利益,該放的要放到位,不該放的也應嚴格控制。中介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看門人,沒有一定資質條件是沒有資格當看門人的,建議推動《證券法》對此作出適當調整,設立最低準入標準。
其五,加強與境外證監機構監管和執法合作。一些上市公司涉及境外業務,有些人以為本土監管機構鞭長莫及,而會計師事務所要實行有效的跨境獨立審計也并不方便,因此個別上市公司通過境外業務實施財務造假。對此需強化境內外監管合作,必要時獲得境外監管機構的調查協助。
其六,高度重視投資者利益保護。充分落實《證券法》民事責任優先規定,違法行為人財產不足時,其所繳納的行政罰沒款可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充分發揮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威力,在更多典型案例推廣特別代表人訴訟,由投資者保護機構發起證券集體訴訟索賠,最大程度惠及更多利益受損投資者,同時對違法行為人形成最強大打擊。
(作者系資本市場資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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