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的戰爭,其實是《公司法》和《婚姻法》在打架
當當網的股權故事更新了。
4月26日上午,網傳李國慶帶人來到當當辦公樓帶走公章,正在吃瓜群眾四處求證時,當當網對外發布聲明:
4月26日早間,李國慶伙同5人,闖入當當網辦公區,搶走幾十枚公章、財務章,公司已經報警。當當網以及關聯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失控期間,任何人使用該公章、財務專用章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或其他任何書面文件,公司將不予承認。公章、財務章、財務部門章即日作廢。
李國慶方的答復是,就在4月24日(上周五),他已發起并召開了臨時股東大會,自己被選舉為當當的董事長與總經理,同時決議俞渝不再擔任當當執行董事、法人、總經理,僅為董事。
對此,當當網的反應很快,立刻組織召開媒體溝通會,同時,媒體發現,就在溝通會召開前的空當中,當當在招聘網站上發布了一個新的崗位需求——公關總監。
在媒體溝通會上,當當網先一一否認了李國慶的說法,并稱:
李國慶的決議所說事項,涉及修改章程,表決權不足2/3,因此“決議”無效。
......
當當的股份中,俞渝占52.23%,李國慶占22.38%,他們的孩子占18.65%。當當掌握在俞渝手里,當當管理團隊掌握公司的經營。
......
當當網業務照常進行,員工及管理團隊一如既往、努力為讀者提供優質服務。
于是不少人困惑了,這么一來,當當網到底是李國慶開始說了算,還是維持現狀?
這個問題還一度被推上了百度熱搜榜第二。
按照《公司法》規定,一家公司最終的話事人是股東,忙不過來的股東可以設立董事會來進行管理,董事會也可以將管理權進一步下放給總經理等高管團隊。
而要更改董事會成員,通常需要所有股東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才能進行。
所以,回答這個問題,最終要看支持李國慶的股份多不多。
根據企查查的數據,當前俞渝持有當當64.2%的股權,李國慶則只持有27.51%的股權。(小巴注:股權比例是關鍵所在,各方宣布的數據并不一致)
從表面的數據看,俞渝的投票權實力碾壓李國慶,但其中另有變數。
據騰訊《深網》對李國慶的采訪,2016年,當當網從美股私有化退市時李國慶和俞渝合計持股93.17%,兩人對半平分。后來俞渝提議雙方各拿一半股權給兒子(Alexander Chunqing Li),于是李國慶先給了一半。
2018年時海航提出收購當當,因協議要求不能有外國股東,俞渝代持了兒子手上的所有股權,由此獲得了較多數的股權。
此前李國慶申請和俞渝離婚,訴求是能夠實現平分夫妻共同股權,但法院目前仍未作出判決。
那么,到底該如何看待李國慶帶走公章事件?當一家公司存在股權紛爭時,法律上究竟是怎么認定的?以及本次事件中還有哪些值得我們了解的點,請看看大頭的看法。
拿走公章這樣的事件,歷史上并非沒有發生過,近幾年比較大的事件就有兩個:
去年12月,上市公司ST圍海(2.150, -0.02, -0.92%)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奪權,就上演過第一大股東之女(前董事長之女、無公司管理權)帶人帶走財務專用章、財務部門章、所有網銀U盾、公司公章的大戲。
今年4月14日,上市公司新宏澤(10.390, -0.12, -1.14%)公告稱,控股子公司江蘇聯通紀元的公章、印鑒等被原總經理侵占,上市公司在事實上失去了對子公司的控制。
不過,此類事件多發于改革開放初期的家族企業和一些小企業,屬于比較早的商業手段之一。
或許有人會問,李國慶的這一行為是否符合“程序正義”?
首先,當當網在2016年已經私有化退市了,因此要認定李國慶拿回控制權的合法性、合理性,首先要參照當當內部的公司章程才可定義,這個目前我們不得而知。
但無論如何,公司內部進行權力交接,既可以通過內部協商、仲裁,或者按照公司已有章程,實現權力的正常交接。亦或者,當雙方對股權和控制權分割存在異議時,就提交法院走司法程序獲得裁決。
確認交接后,再把公章等交付出去,也可以廢舊章,重新用新章。
第二,結合去年10月,李國慶和俞渝夫妻的離婚訴訟情況,目前兩人尚未正式就離婚后的股權問題達成一致,在股權上并沒有跡象表明已經完成分割(這一點也得到了當當網的證實)。在這樣的情況下,進行這樣的行為就有點不合時宜,起碼應該等到司法程序認定后。
第三,就公司本身而言,股東的股權紛爭,帶走公章,會給公司的正常經營帶來極大的困擾,嚴重損害企業的對外形象。
無論如何,我們還是以最終司法上認定的結果為準。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要求召開臨時會議。(小巴注:李國慶持股27.51%,顯然滿足要求)
但李國慶提出的,過半數通過修改章程并成立董事會是不成立的。根據法律規定,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如果公司章程作出特殊約定,該項約定也必須獲得大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表決通過,才能進而修改章程,這種改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比如阿里的合伙人享有半數以上董事提名權的章程規定必須經95%的股東表決權通過,這是可以的。
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的規定,股東會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該項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同時,李國慶帶走公章,不代表獲得公司控制權。
在公司控制權層面,除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的人選及議事規則之外,實物上的證、章、照對公司的正常經營也非常重要。
但李國慶帶走公章未必有用,俞渝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外公司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照還在俞渝手上,她可以通過報警掛失,登報宣告這些印章無法律效力,重新去申請新的印章。當前當當網的聲明已表明這一點。
公章是個非常重要的公司對外的權力的表征。誰掌握公章并在文件上留印,就代表了公司對外的承諾。但在法義上,掌握公司的控股權,并不體現在公章上,而是體現在法律認定的歸屬權上。因此,公章被帶走后,會在一定程度上帶來一些業務上的困擾,但只要公司不承認,原來的公章作用就失效了。
李國慶帶走章事件里,涉及兩部法律之間的交織,一部是《公司法》,一部是《婚姻法》。
《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所有權力屬于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對應的股權包含投票權。從目前比例看來,俞渝個人所占比例為52.5%,高于李國慶,且超過半數,因此她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在這個情況下,帶走公章行為對于搶奪公司控股權是無效的。
但站在《婚姻法》的角度,情況就有所不同了。
當當網是他們夫妻倆的共同財產,且兩人正在走離婚訴訟。在這個法律下,兩個人的股權占比將各自占到40%多,而根據李國慶的說法,他已經爭取到了不少中小股東,稱其整體擁有的股權高于50%,因此他就有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成立新董事會的權利。
李國慶表示,他的訴求是離婚和平分股權
因此,李國慶的說法成立的前提是,兩人的股權能夠得到平分。而這需要法律程序上有更明確、權威的認定,現在顯然是沒有明確的結論的。
然而,我們可以設想這樣一些情況。例如還是在《婚姻法》的前提下,如果俞渝出示一些證據,即李國慶曾經通過書面或其他方式,放棄股權下的投票權。股權本身是可以拆分為投票權和收益權,如果李國慶曾經放棄過投票權,那么他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事情其實就是無效的。
但不管到底是什么情況,目前從賬面上來看,俞渝擁有公司的股權,我相信當當的管理層還是會依據現狀正常經營,只是公司出現此類負面消息,既影響公司員工的士氣,也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
此外,這件事對創業者有警示作用:股權結構是很多創業者容易忽視的部分,創業初期往往簡單粗暴地平分股權,也沒有劃分好投票權等事宜,以至于當公司發展壯大后出現不合時,容易引發許多紛爭。建議可以提前準備好“散伙協議”,以應對類似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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