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寧
10月2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合稱《資管細則》),作為《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配套實施細則,該規定一經發布便實施。
多位機構人士表示,正式稿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對展業、募資、投資、運作管理等關鍵環節的規范和標準,進行了有張有弛的調整,既與資管新規有力銜接,也順應當前市場環境,整體看來,這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私募基金業務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在新的監管環境下首先是達成了統一監管規則,并有效整合之前分散的監管法規,細化了監管指標流程,大幅提高可操作性。
規則適度放寬
貼近市場現狀
《證券日報》記者通過對《管理辦法》與前期征求意見稿對比發現,在對機構的成立和產品運作方面進行了部分調整,屬于適度放寬等情況。多位業內人士表示,規則的適度放寬貼近市場的現狀,也適應當前市場發展環境。
星石投資組合投資經理袁廣平告訴《證券日報》記者,《管理辦法》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對關鍵環節規范和標準進行了有張有弛的調整,既與資管新規有力銜接,也順應當前市場環境,例如在對展業、募資、投資、運作管理等要求。“將商業銀行、保險資管納入可擔任投資顧問的機構,提高了資管行業競爭的公平性。”
袁廣平指出,《管理辦法》要求提取頻率不得超過“每6個月一次”,而征求意見稿中要求為“不得超過每季度一次”,意味著按開放日計提業績報酬的產品最快只能半年計提一次業績報酬,引導投資經理不要過于關注短期收益,而是要更加關注長期的業績匯報。
凱豐投資合規主管劉華苒表示,在控制產品開放頻率方面,按照投資標的的不同對投資非標的,或者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產較多的資管產品,明確最多三個月開放一次,對于投資標準化資產的進行了差異化安排;這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比較大的放松是允許管理人為資管計劃提供流動性支持,刪除了出現兌付情況下,管理人不得提供任何流動性支持的表述,在出現巨額贖回情況下,或證監會認可其他流動性情況,管理人可以自有資金參與及其后續退出集合資管計劃份額,不受6個月以及20%、50%兩個指標限制。
華泰期貨資管部梁進補充表示,《管理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來看,整體上提高了可操作性、增加了靈活性,明確了配套措施,在過渡期安排上采取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給與經營機構整改的自主性。此外,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增強辦法的可執行性,比如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可以不設份額,明確賬戶名稱及其過渡期安排,增加份額轉讓規則,非貨幣交付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予以配合辦理,衍生品“合約持倉金額”表述修改為“合約價值”等,避免歧義。
銀河期貨財富管理中心總監陳翰洵表示,本次《管理辦法》相對征求意見稿更加完善專業,反映出監管機構對行業反饋意見的重視。《管理辦法》出臺對于期貨資管有著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展現了監管部門對資管產品投資衍生品的專業監管,非常有利于衍生品類資管產品的發展,同時也給期貨資管開辟了很大的展業空間。
強調“新老劃斷”
和“去通道”
《管理辦法》的過渡期要求與《指導意見》保持一致,過渡期自《管理辦法》發布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時立足當前市場運行特點,作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同時,也對“去通道”進行了強調。
劉華苒指出,過渡期內,在有序壓縮存量尚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產品整體規模的前提下,允許存量尚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產品滾動續作,且不統一限定整改進度,允許機構結合自身情況有序規范,逐步消化,實現新舊規則的平穩、有序銜接。證監會負責監督指導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實施整改計劃,對于提前完成的經營機構,給與適當監管激勵。
此外,還強調了徹底的“去通道”,明確了管理人的主動管理職責,對投資標的的組合管理、投資集中度限制、鼓勵業績報酬的計提,投顧的盡職調查和準入,投顧指令的審查和管理人的執行等,都對通道進行了徹底的出清。
梁進說,“去通道”要求很明確,這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聘請個人或者不符合條件的機構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相呼應,明確委托人與管理人的權利義務,資管計劃不得為委托人提供通道業務。但是,資管計劃仍然可以聘請符合監管要求的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符合要求的投資顧問類產品仍然可以開展。同時,增加了商業銀行及保險系資產管理機構等擔任資管計劃的投資,推行平等準入。
《管理辦法》的推出僅是對現在發行的產品產生一定影響,整體看來,是可以平穩過渡的。”陳翰洵說,事實上,通道業務的存在也因為監管法規不一致,存在一定監管套利空間。目前監管部門出具《管理辦法》進一步統一監管標準,鼓勵管理人回歸資管業務“去通道”找特色,消除各個管理人之間的差異,相信通道業務也會越來越少。
未來FOF和MOM
將有據可依
《管理辦法》的發布涉及行業面較廣,并首次對私募FOF進行定義,同時也提及MOM規則;整體來看,《管理辦法》將為私募基金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劉華苒說,《管理辦法》首次對私募FOF和MOM規則進行明確,為未來拓展組合產品提供法規依據。此外,其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主要利好證券期貨公司資管業務,適用于所有持牌金融機構的資管計劃及其子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但不適用于第三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業務。具體規則仍然有待證監會私募部起草的私募辦法出臺。
梁進則認為,將對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挑戰較大。目前《管理辦法》對于持牌金融機構與私募基金的合作沒有更加嚴格要求,仍然可以作為持牌金融機構的受托機構,通過FOF資金投入,或者聘請符合資質的私募機構作為投資顧問的方式進行合作。
陳翰洵表示,整體看來,《管理辦法》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私募基金業務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在新的監管環境下達成了統一監管規則,并有效整合之前分散的監管法規,細化了監管指標流程,大幅提高可操作性。整個法規是有強規則前瞻性的,在一定的監管彈性下,整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私募資管業務將平穩過渡,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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