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證監會公布了駁回個人投資者朱某某申請的五項行政復議訴求。據統計,近兩年以來,證監會已經11次駁回朱某某復議申請。
相關部門認為,朱某某復議申請多屬于個別投資者所涉及的權利沖突和市場糾紛,應當通過法律救濟途徑予以解決。而證券監管部門應當且僅應當為整個證券市場之秩序及所有投資者之共同利益而依法全面履行其監管職責,將有限行政資源真正用在廣大投資者的權益保護上。
一口氣舉報5家
上市公司的普通投資者
今年47歲的朱某某是江蘇濱海縣人。2016年5月,朱某某以普通投資者身份,舉報了5家上市公司,稱其招股說明書或年度報告存在造假或虛假披露問題,要求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查處相關上市公司,并支付舉報獎勵。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地方證監局相繼對朱某某的舉報事項出具了書面答復函。
其中,廣東證監局答復認為,朱某某采用財務報表分析的方法對奧某電器年報及招股說明書表示質疑,但其對相關基礎數據會計處理原則、會計勾稽關系理解不完整、不全面,導致計算結果出現較大偏差。
天津證監局答復認為,朱某某自行制作的《分析說明》計算方法不符合會計準則。即使按照朱某某自行設計的公式推算,也需要使用不屬于上市公司公開披露范圍的成本費用總賬科目下的二級、三級甚至更為明晰的科目信息進行分析填列,而朱某某并不掌握這些信息。同時,天津證監局已通過現場檢查、要求公司自查及相關中介機構核查等方式,分析認定瑞某生物不存在朱某某所反映的問題,已充分履責。
重慶證監局答復,針對朱某某反映的博某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虛假記載事項,已經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通過要求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自查、聘請獨立第三方中介機構核查及結合披露信息、自查報告、核查說明進行審閱分析等方式,對朱某某反映問題進行核查并作出了書面回復。經核查,未發現公司已披露的相關年度報告存在朱某某反映的虛假記載事實,朱某某《分析說明》相關計算結果與公司披露數據存在差異,主要系未考慮博某股份實際情況、采用的具體會計政策等因素,未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整、計算所致。
安徽證監局答復,證監局成立專項檢查小組,通過約談上市公司及其年度報告審計機構相關人員、要求其就朱某某反映事項進行自查并作出書面說明、現場檢查等方式,結合對相關憑證和資料的分析,就朱某某反映問題進行了核查并作出了書面回復。未發現公司存在申請人所質疑的相關問題,申請人計算的相關數據與公司披露數據存在差異,主要系未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整、引用的部分數據有誤所致。并就舉報處理結果書面答復朱某某。
可以看出,各地方局核查結果普遍顯示,朱某某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質疑,是其使用自行設計的公式導致計算結果出現的較大偏差,或未考慮公司所處行業實際情況造成。
不斷復議、訴訟
朱某某為什么要舉報這些上市公司?從公開信息來看,不排除與買賣相關股票受損有關。
以奧某電器為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信息顯示,在向證監局舉報該公司一年之后,2017年5月朱某某向法院申請認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為不實報告。稱自己因信賴審計報告投資該公司虧損了1.5萬余元,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朱某某起訴并未出具“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維持對其起訴不予受理。
證監會有關人士表示,證券監管部門在收到舉報后,將依法依規對舉報事項進行核查。但他同時強調,但若任何證券投資者在無法定的、有效的、具有確定力的相關證據材料情況下,僅憑自行計算的結果與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數據不一致,即可要求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財務賬冊進行全面、徹底的審查,用詳盡具體的數據、事實進行解釋,這將造成社會公共資源的極大浪費及證券市場的混亂,也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建設和發展。
根據公開信息,在向法院上訴的時間里,朱某某還以同類事項和復議訴訟理由,“模版式”地向地方證監局舉報了多家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
法院判決支持證監會
不受理此類復議申請
去年12月中旬,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朱某某訴中國證監會的三宗與復議申請有關的案件進行了終審判決。
判決認為,朱某某基于個別投資者的地位,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要求證券監管機關履行監管職責所保護的利益僅為“反射利益”,不構成行政復議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不具有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要求證券監管機關履行監管職責的請求權。證券監管機關履行監管職責,具有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功能,這也是證券監管的核心功能之一。但證券監管并不直接對個別投資者所涉及的權利沖突和市場糾紛進行考量和處理,其保護的投資者合法權益,應當且僅應當是所有不特定證券投資者的集合性權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建議,個別投資者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具體權利沖突和糾紛,應當通過相應的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近期,中國證監會公布了對朱某某提起的5個復議事項均作出駁回的決定。在前期法院判例的支持下,證監會復議認為,朱某某與監管部門的核查處理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關于朱某某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其因提起行政復議而造成損失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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