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創新企業在境內上市進入倒計時。6月15日,滬深交易所分別制定并發布了《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實施辦法》是滬深交易所關于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的基本業務規則,在現行《證券法》規定范圍內,以規范試點創新企業上市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為目的,以風險防控和投資者保護為導向,對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項作出具體制度安排。
交易所有關人士介紹,作為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制度創新,《實施辦法》起草過程中嚴格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嚴格依法監管與審慎差異化監管相結合。審慎考慮試點創新企業在法律適用、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差異,統籌協調一般上市公司與試點創新企業的監管要求,綜合平衡投資者保護與企業經營發展的合理需求,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對試點創新企業的監管要求作出差異化安排。
二是堅持遵循國際慣例與我國實際相結合。存托憑證的相關制度設計充分借鑒國際慣例,其中交易制度安排比照A股,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承擔《證券法》項下的上市公司責任。同時,為統籌試點的階段性需求與市場長期發展的需求,《實施辦法》結合我國市場環境、監管習慣等,對存托憑證的轉換要求、信息披露等事項,做出符合國情的機制安排。
三是堅持強化信息披露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相結合。針對試點創新企業可能存在特定經營風險以及紅籌公司具有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等特殊安排的情形,強化試點創新企業的信息披露責任和風險揭示,將投資者保護的相關要求,貫穿到上市、交易和持續信息披露等各個業務環節。
在發布《實施辦法》的同時,滬深交易所還根據試點工作需要,同步制定、修訂了系列配套制度。一方面,將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納入相關規則的適用范圍,實現與現有相關業務規則體系的有效銜接,確保試點創新企業的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環節均有據可依、有規可循。另一方面,針對試點創新企業股票、存托憑證與一般股票的差異做出特別安排,對相應風險作出重點提示,并將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納入交易所一線監管范疇,強化會員職責,突出風險防控,加強投資者保護。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試點工作相關的業務和技術系統準備已經基本就緒,下一步將持續進行相關規則解讀,認真開展投資者教育,積極做好市場培育服務,全力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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