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財政部日前下發《關于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對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征收。
通知指出,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按股票交易額的0.02%。收取。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期貨業務監管費,按交易額的0.001%。收取。證券、期貨、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范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
通知要求,證券期貨業業務監管費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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