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總經理徐明7月31日在由上海高級人民法院主辦的“防控金融風險與金融司法”研討會上表示,良好的法治環境是防控資本市場風險的有力保障。
徐明表示,縱觀世界各國,衡量一國資本市場是否健康發展,一國資本市場強弱好壞具體表現在“硬、軟”兩個方面。在硬的方面,主要體現在對實體經濟服務的能力、效率及市場抗風險能力,具體包括一國資本市場的市值、融資額、交易量、上市公司數量等市場指標和資本市場系統、技術等硬件水平。
在軟的方面,主要體現在資本市場的法治環境、監管能力、投資者保護水平等。其中,法治環境是資本市場最為重要的基礎性建設,資本市場法治水平直接影響到一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金融風險和法治環境兩者關系是極為密切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司法應對是否得力,監管執行是否到位都與金融風險的防控關系重大,沒有好的法律規范、嚴格的法律執行,金融風險就會發生,風險控制也極為困難。因此,良好的法治環境對于防范資本市場風險十分重要,它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
徐明同時表示,經過28年的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業已取得巨大的成績,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仍然存在著需要改進的問題,突出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資本市場法律制度對實體經濟的輻射能力不強、對新興經濟企業的接納程度不夠,直接融資比例較小,新興企業被迫境外上市;二是針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特點,在頂層設計上,對中小投資者保護的特殊安排不夠,使中小投資者在面臨市場風險時保護不足;三是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者的處罰過輕、威懾不足、阻嚇不夠;四是司法實踐中操作性有待細化、效率有待提高、投資者保護需進一步加強。
與此同時,徐明表示,防控資本市場風險要進一步處理好三大關系。一是要進一步處理資本市場創新與風險控制的關系。創新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動力,沒有創新,資本市場就沒有活力,也無法很好的發展。縱觀各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創新史。無論是在發行、上市、交易、清算等環節,還是在場內、場外均是如此,但創新又會帶來市場的風險。因此,研究論證推演創新中的風險,處理好兩者的關系極為重要,既要鼓勵創新,又要控制風險,將資本市場風險控制作為創新的前提和基礎,只有風險可控尤其是系統性風險可控,方能創新。
二是要進一步處理好場內和場外,現貨和衍生產品的關系。場內產品和場內交易,相較于場外產品和交易具有規則透明、監管嚴格、品種和交易標準化等特點,場內的產品與交易更加風險可控;同樣現貨產品、交易較之于衍生產品的品種、交易具有設計相對簡單、性能相對穩定、無杠桿風險等特點,現貨的風險更加可控。不但國外資本市場如此,我國資本市場的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因此,在處理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上,應對場外市場給予更明確的法律限制和更嚴格的監管;在處理現貨和衍生產品的關系上,對衍生產品給予更審慎的創新和更高的風險控制是極其必要的。
三是要進一步處理好立法與司法的關系。由于立法的嚴肅性、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法律對現實生活中的不適應性是法律始終面臨的問題。對于我國資本市場而言,這一點顯得尤為突出,資本市場日新月異的發展,實踐中各種復雜和新的問題,許多在法律中沒有反映出來,立法的滯后給司法和行政執法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司法和監管部門如何面對法律,應對實踐中的新矛盾、新問題是司法和監管部門必須回答的。我們認為一方面要加快立法修法的進程,另一方面司法和監管部門要在遵從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大膽創新、勇于擔當、主動適應、能動應對,只有這樣才能控制金融風險保駕金融創新,實現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