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姜楠
日前,深交所發布《關于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相關審核工作銜接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共10個工作日),深交所接收中國證監會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并購重組在審企業(以下簡稱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2020年6月30日起,深交所開始接收新申報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
《通知》指出,首發在審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順序和已有審核成果,按照注冊制審核程序和規則,開展審核工作。
具體而言,首發在審企業:1.對于已通過發審委審核的,按照《關于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實施前后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執行。2.對于中國證監會審核過程中已通過初審會但尚未經發審委審核通過的,深交所將依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接續審核,初審會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會議審議;初審會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后本所安排審核會議和上市委會議審議。3.對于中國證監會已反饋意見但尚未召開初審會的,深交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繼續推進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工作,反饋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審核會議審議;反饋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后安排審核會議。4.對于中國證監會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饋意見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回復問詢后在本所網站披露問詢和回復內容。5.再融資、并購重組在審企業,參照前述安排執行。
處于中止狀態的在審企業,在《通知》第一條所述期限內向深交所提交申請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所,經審核確認,恢復對其發行上市審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關規定繼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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