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簡稱“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在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方面,草案加大對非法集資、資本市場重大違規、非法金融活動等金融犯罪懲治。
具體來看,在完善證券犯罪規定方面,為了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相適應,保障注冊制改革順利推進,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草案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加大對保薦等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犯罪的懲治力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實際上,自今年3月1日,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市場上對推動刑法修訂的聲音不絕于耳。今年兩會期間,多位證券界代表委員提出,加快刑法修改,嚴打欺詐發行和財務造假,建立健全“民行刑”三管齊下、齊頭并進的責任追究體系,為全面實施注冊制保駕護航。
與新證券法同頻共振
刑法提升證券違法犯罪成本
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如欺詐發行,欺詐發行人最高可處以2000萬元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同時,新證券法亦完善了證券違法的民事賠償制度,確立了“責令回購”、“先行賠付”以及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等。
“然而,相較于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而言,針對欺詐發行人、信息披露義務人違法違規行為的刑事規制,尚停留于新證券法全面實行注冊制之前。”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小編表示。
朱奕奕表示,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違規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行為,不僅會擾亂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秩序,還會極大地危害投資者的權益,影響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與信任。為了與證券市場全面推行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改革相適應,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既有刑法規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了針對資本市場重大違規的處罰,嚴格規制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從而維護資本市場的秩序和投資者的利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小編表示,現行的刑法是基于1998年的證券法制定的,刑罰也比較輕。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可以實現證券法和刑法同頻共振、無縫對接,避免行政處罰過重,而刑事責任依然偏輕的不正?,F象。
“從法理上來講,刑事責任是最嚴格的法律責任,是在行政處罰依然無法消除犯罪行為的后果之后,進行的判刑、罰金等。草案提高了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成本,實現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信用責任四大法律責任之間的有機協調和無縫對接。”劉俊海表示。
朱奕奕表示,我國目前的刑法中針對欺詐發行的最高刑期為5年,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為3年,內幕交易的最高刑期為10年。在借鑒域外經驗,全面實行注冊制的背景下,對于資本市場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配套刑事規制力度也應同步提升,以保障注冊制改革的順利推行。
“民行刑”三位一體追責
對違法者將形成有效震懾
對于欺詐發行,監管從不手軟。近年來,證監會先后查處了萬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金亞科技、五洋建設欺詐發行案,涉及刑事犯罪的,也被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治理財務造假行政罰款多少不是最主要的,后續的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構成了立體化的懲治體系,更為重要。從發達國家經驗看,資本市場不法行為者,一怕坐牢,二怕被大眾投資者訴訟索賠。中國證監會將和有關方面一起行動,一方面抓緊推進中國特色的證券集團訴訟制度落地,另一方面,繼續加大工作力度,推動刑法修訂,大幅提高證券期貨犯罪的刑期上限和罰金標準,讓違法犯罪者承擔應有的責任。
易會滿如是說:
這些努力將有助于形成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相互銜接、互相支持的立體、有機體系,對造假者形成有效震懾,顯著改善市場的生態,保障我國資本市場沿著法治誠信的道路行穩致遠。
劉俊海如是說:
無論是從打擊犯罪方面考慮,還是從預防犯罪來看,刑法都需要升級改版、與時俱進。資本市場在創新的時候必須要講誠信,在發展的時候必須要強調法治,在強調快捷的時候,也必須更加強調安全,對安全、誠信、法治的價值追求,這就要求把保護廣大投資者的財產權利,提振廣大投資者的投資信心,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放在前面。所以刑法的與時俱進,對于資本市場來說,等于釋放一個長期的利好消息,投資者可以放心大膽投資。
“另外,對于上市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包括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而言,都要慎獨自律,擇善而從。”劉俊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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