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就修訂《行政處罰委員會組成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現行《行政處罰委員會組成辦法》于2008年發布后,證監會行政處罰工作法治化、專業化、規范化的水平不斷提升,各項工作體制機制也在執法實踐中不斷完善,積累了一些新的寶貴經驗。隨著市場發展和外部法制環境的變化,《組成辦法》的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執法形勢的新要求,證監會結合實踐經驗對此予以修訂。本次修訂以明晰職責、規范程序、提高效能為導向,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基本原則。依照《行政處罰法》及《證券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職權歸屬于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由證監會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委員會作為證監會的內設機構,其職責在于提出專業審理意見供負責人決策,行政處罰工作體制應當遵循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基本原則。本次修訂明確了行政處罰委員會“對行政處罰案件提出專業審理意見”的職責定位,厘清案件審理意見與行政處罰決定的關系,明確了主任委員負責下的“主審—合議”的案件審理制度。
二是明確兼職審理委員的職責和定位。在《組成辦法》的原則和框架之下,行政處罰委員會探索建立了兼職審理委員制度,吸納派出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及其他單位的專業人員參與案件審理工作,使行政處罰工作充分借助一線監管部門的經驗優勢和專業優勢,被執法實踐證明為一種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本次修訂對此作出進一步明確,兼職委員與專職委員適用相同的任職條件,履行相同職責,均由證監會聘任。
三是明確巡回審理工作機制。為強化行政處罰與交易所一線監管的緊密銜接,行政處罰委員會探索建立了巡回審理工作機制,對于提升行政處罰工作效率、便利當事人行使申辯權利發揮了積極作用。從運行情況來看,該工作機制已較為成熟,有必要在制度層面予以明確,本次修訂增加了對巡回審理工作機制的相關規定。
四是規范案件審理程序。現行《組成辦法》規定了三人主審合議的審理程序,實踐中有必要根據案件情況適用差異化審理程序。本次修訂明確“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員主審,兩名委員合議,特殊情況可以增加合議委員。違法事實清楚、法律依據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委員獨任審理”。同時,規定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情形。根據案件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序,既可以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又可以合理配置審理資源,提高執法效率。
五是完善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工作職責。為進一步優化“查審分離”體制,在行政處罰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中增加“預審”職責;在主任委員的工作職責中增加“召集會議,會同證監會首席律師,研究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職責;明確副主任委員負責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在委員的工作職責中增加“參與案件審理標準、規則、指引的制定”的內容。通過完善各主體職責,可進一步厘清責任,理順工作流程,提高執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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