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7月31日,證監會表示,為全面落實新證券法等上位法規定,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監管透明度,明確市場主體預期,釋放并購重組市場活力,證監會將涉及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及并購重組審核的監管問答進行清理、整合,并以《<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5號》(簡稱《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上市類第1號》(簡稱《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重新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監管問答同步廢止。
據記者了解,《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涉及的兩項與重組方案調整有關的監管問答,只是提高了法律層級,內容并無實質變化。《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共16項,在簡化整合原監管問答的基礎上,適當進行修改完善。
市場人士表示,監管層將碎片化的監管問答,簡化整合成體系化的文件,便于市場主體更好的理解政策,也進一步提高了監管透明度。對于并購重組部分條件的優化以及監管要求的明確,既能提升并購重組效率,也兼顧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有助于激發并購市場活力,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簡化整合監管問答
提高法律層級
證監會表示,此次清理、整合,對不符合證券法等上位法精神的以及重復上位法規定的內容予以廢止;對明確相關規章適用的問答進行合并,以《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發布;對涉及同類問題的各項問答整理合并,對不適應市場發展、監管導向更新的問答做相應修改,完善體例、統一編號、優化結構、科學分類,以《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布。
具體來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主要是為了正確理解與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相關內容均與重組方案的調整有關,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明確認定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標準,二是明確發行價格調整方案的相關要求。
據記者了解,為保障政策的連續性,穩定市場預期,《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對原來監管問答體例做了修改完善,提高了法律層級,核心要求并無變化。
業內人士表示,《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將長期實踐出來的內容總結上升為規范性文件,提升法律層級后,對市場主體的約束性更強。
優化并購重組規則
激發市場活力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共有16項內容,包括募集配套資金、業績補償及獎勵、并購重組內幕交易核查要求等問題。相較于原監管問答,《監管規則適用指引》主要是對存量問答的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內容涉及兩方面:優化并購重組條件和明確監管要求。
優化并購重組條件方面主要有三點:一是拓寬并購重組“小額快速”審核通道。本次修訂取消募集配套資金金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的要求,同時取消不得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要求。拓寬“小額快速”審核通道,為交易金額小、發股數量少的小額并購交易構建更加暢通的審核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提升監管效能。
二是統一募集配套資金用于補流的比例。本次修訂對重組上市配募資金用于補流、償債的,一并適用“不得超過交易作價的25%,或不超過配募總金額的50%”的比例要求(原來為不超過配募總金額的30%),與一般重組比例要求相同,以支持重組上市企業進一步促進資本形成、獲得發展壯大所需的資金支持。
三是放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對象數量限制。在新證券法下,上市公司發行股份不論發行對象數量多少,均構成公開發行。為便利企業并購,本次修訂明確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對象可以超過200人。同時要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在上市公司首次董事會披露預案時有確定的發行對象。
華泰聯合證券執委張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提升重組上市配套募資中補充流動資金比例的上限,便于并購標的靈活運用資金,提升募資能力,調動并購標的重組上市的積極性。另外,對并購重組交易對手人數的放開,解決了并購重組在實踐操作中一些具體問題,有利于推動并購重組進一步活躍。
明確監管要求
提升并購重組效率
在明確監管要求方面,相較于原監管問答,《監管規則適用指引》也進行了三點修訂:一是明確并購重組中業績獎勵對象范圍。本次修訂明確大股東注資的重組,不得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進行業績獎勵。
“目前監管規則允許重組方案中設置業績獎勵,獎勵對象可以是標的資產交易對方、管理層或核心技術人員。考慮到大股東對標的資產的操控能力較強,如設置業績獎勵,可能進一步助長大股東操縱業績的動力,引發道德風險,實踐中一般不予支持。”證監會表示。
二是明確業績承諾及獎勵適用新會計準則的監管要求。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新收入準則要求,境內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實施完成后,標的資產應與上市公司保持一致自2020年起執行新收入準則。對于有業績補償承諾及獎勵等安排,且相關期間包含新收入準則首次執行日之后期間的,目前交易雙方就相關計算基礎適用新舊收入準則的問題大多未明確約定,為避免存在爭議影響業績補償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本次修訂增加對標的資產業績承諾、業績獎勵期適用的會計準則發生變更的監管要求。
三是完善并購重組內幕交易核查相關要求。一直以來,證監會對內幕交易防控非常關注,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重組報告書時披露自查報告及中介機構核查報告。
證監會表示,有市場主體反映,實踐中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報告書時,中介機構難以完成核查工作。為進一步明確各階段責任,本次修訂分階段明確要求: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報告書時,中介機構應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發表核查意見;在相關交易方案提交股東大會之前,上市公司完成自查報告,中介機構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實際上在初次披露報告書的時候,是很難完成內幕交易自查報告的。因為涉及方方面面,信息收集的過程也非常復雜,工作量非常大,券商也需要做很多工作,需要的時間比較長。”張雷表示,所以,首次披露重大資產重組的時候,最重要的是及時把消息公開,將內幕消息變成公開信息。
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此次對并購重組監管內容的修訂,是在以前政策執行的基礎上,做了一些必要的調整,堵住監管漏洞,明確市場預期,既滿足了信披完整性要求,也更加符合客觀情況,有助于提高并購重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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