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正式啟動。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jiān)會分別通過司法解釋、專項通知的形式讓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落地生根。
多位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的業(yè)內人士表示,及時出臺司法解釋,細化了新《證券法》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了制度運行的具體流程,增加了制度的可操作性,這對于證券集體訴訟的落地實施、提高資本市場違法成本、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注冊制改革行穩(wěn)致遠乃至整個資本市場的持續(xù)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投資者保護的利器
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證券法》增設了“投資者保護”專章,其中的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法律的明確讓司法和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關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索。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同日,證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最高司法機關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以“專項通知”的形式讓《證券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落地生根,對證券市場發(fā)展可謂意義重大。
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已經達到1.67億,其中95%以上為中小投資者。當投資者受到侵權時,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賠金額較小等原因,許多中小投資者往往會放棄權利救濟,不想訴、不愿訴、不能訴現(xiàn)象突出。推動證券集體訴訟的落地實施,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一難題。與單獨訴訟、共同訴訟不同,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證券集體訴訟,通過代表人機制、專業(yè)力量的支持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能夠大幅度降低受損害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有利于解決受害者眾多且分散情況下的起訴難、維權貴等問題,有利于投資者輕松搭便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司法解釋出臺有助于在資本市場法治軌道上促進“三升三降”。一是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確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二是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確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三是提高維權收益,降低維權成本,確保維權收益高于維權成本,切實扭轉受害投資者“為了追回一只雞,必須殺掉一頭牛”的尷尬。
“無論是普通代表人訴訟規(guī)則,還是特別代表人訴訟規(guī)則,都致力于在法治、理性、公平與透明的軌道上,將一盤散沙、散居各地的受害投資者團結起來,提高投資者的勝訴率與執(zhí)行率,尊重投資者在訴訟程序中的參與權與選擇權,進而提振投資者信心,實現(xiàn)維權與維穩(wěn)的有機統(tǒng)一。”劉俊海表示。
司法解釋第三條倡導多元解紛與著重調解,強調充分發(fā)揮多元解紛機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則,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通過行政調解、行業(yè)調解、專業(yè)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證券糾紛,即使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也要著重調解。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指出,司法解釋充分發(fā)揮證券期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鼓勵當事人以調解等非訴方式解決糾紛。
為提高調解成功率,保障調解協(xié)議的合法性、公平性、適當性和可行性,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要求代表人與被告將其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草案提交法院予以初步審查,第十九條要求人民法院將調解協(xié)議草案通知全體原告,第二十條允許對調解協(xié)議草案有異議的原告出席聽證會或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異議的具體內容及理由,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批準調解協(xié)議草案時遵循的嚴謹透明程序,允許異議原告退出調解,人民法院對申請退出原告的訴訟繼續(xù)審理,并依法作出相應判決。
開啟技術審理訴訟新時代
司法解釋中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托信息化技術手段審理證券代表人訴訟案件。一方面,通過三方的電子交易數(shù)據(jù)對接機制,法院與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獲取相應的證券交易記錄與登記信息,為適格投資者范圍的核驗與投資者損失的計算提供了技術支持,提高審判執(zhí)行的效率。另一方面,除了要在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zhí)行款項發(fā)放等方面運用信息技術,更要通過信息技術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證券代表人訴訟中,大量投資者無法直接參與訴訟,其對于訴訟中程序性問題與實體性問題的知情要依賴信息技術的幫助,未來可在現(xiàn)有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的基礎上進一步構建證券代表人訴訟平臺,對于庭審過程、訴訟中法院、原告代表人、被告的訴訟行為實施全面公開。
湯欣表示,依托信息化技術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實現(xiàn)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zhí)行款項發(fā)放等程序的便利化,同時相應提高了復雜的證券群體性訴訟在審判和執(zhí)行程序上的透明度,追求司法公平、公正、高效。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釋還通過設立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啟動條件、明確法院對是否適用代表人訴訟程序享有決定權以及特別代表人的啟動條件,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
從境外經驗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總體運行狀況良好,但在一些國家也存在一定的濫訴現(xiàn)象。后來,有些國家通過修改法律等方式,提高了當事人的起訴門檻,加大了原告在起訴階段的舉證責任,限制了代表人擔任次數(shù)和律師抽取傭金的比例,目前情況得到了很大改觀。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肖建華指出,民事責任追究機制的建立完善,應該在暢通投資者司法救濟渠道、打擊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也要注重保護正常經營、規(guī)范運作的上市公司權益,防止個別投資者濫用訴權擠壓上市公司的合理發(fā)展空間。
不僅如此,為緩解代表人特別授權與投資者程序權利之間可能存在的沖突,防止代表人為謀求自身利益而從事?lián)p害被代表人利益的訴訟活動,司法權應積極發(fā)揮對訴訟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職能。為此,司法解釋還要求法院需要對權利人范圍進行先行審查,法院對代表人選任進行監(jiān)督審核,并可以對不適格的代表人予以撤銷,法院還應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的調解協(xié)議的合法性、適當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查,對代表人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承認被告訴訟請求、決定撤訴等重要訴訟事項進行審查,并裁定是否準許。此舉主要是為了注重訴訟過程的可防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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