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8月18日,為推進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進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
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接受《證券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意見》的規定大多為此前司法積極舉措的重申和細化,尤其在第1條、第3條和第7條中,《意見》提出了新概念和新舉措,對于投資者維權和投資者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第1條提出,依法妥善審理與創業板有關的各類案件,為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依法妥善審理’這六個字很重要,因為沒有人希望司法審判特別激進,法院必須要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能夠進行法理適用。”湯欣表示。
《意見》第3條規定,對實行注冊制創業板上市公司所涉有關證券民商事案件試點集中管轄。為統一裁判標準,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推進,對在創業板以試點注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湯欣表示,集中管轄對投資者保護也是比較有利的。交易所所在地的深圳中院的金融審判專業水平比較高,而且人才比較集中,能夠正確的、高效地依法妥善審理有關的爭議案件,其次,也可以更好的跟向當地的證券交易場所調查取證,保持便捷的業務交流;第三,也有助于克服可能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
《意見》第7條提出,依法判令違法違規主體承擔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民事責任。
“整個第7條都比較重要,具體來看主要是三方面。”湯欣表示,第一,嚴格落實發行人、控股股東等的“第一”責任和證券中介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有利于區分不同責任的性質,歸責的原則,注意義務的程度,免責的條件,這些可以根據個案的事實,依法進行細致分析。第二,信息披露義務人對審核問詢的每一項答復和公開承諾,如果造假也要承擔相應的欺詐法律責任,這是創新的規定。第三,明確界定了保薦機構特別注意義務的標準,要求保薦人應該對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和風險進行客觀中立的全面實質驗證。這是在證券服務機構“特別注意義務”的基礎上,對于保薦機構獨立的注意義務的具體規定,不同于證券法中服務機構的特別注意義務,應該說比后者的要求還要更高。
“另外,《意見》第8條強調了證券審判信息化建設,強調了信息化手段和信息平臺,以及信息對接。對降低維權的成本,保護投資者有實質性的作用。”湯欣表示。
(編輯 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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