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10月23日,證監會發布《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分析人士表示,《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各項制度,豐富企業融資渠道,防范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針對近期個別可轉債被爆炒的現象,本次規章起草對可轉債的交易作了以下幾方面完善:
一是完善交易制度。要求證券交易場所根據可轉債的風險和特點制定交易規則,防范和抑制過度投機。尤其是要結合可轉債的“股性”,以及可轉債盤面小易被炒作的固有缺點,重新評估并調整完善現有交易規則。考慮到交易制度需由交易所基于市場情況進行審慎評估,本次規章僅對交易所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后續由交易所同步依照本規章的原則對交易規則進行完善。
二是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可轉債具有較高的投機性、波動性、風險性,而且這一特點將隨著正股價格的波動而進一步放大,部分可轉債成為“高危”產品,與散戶投資者的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并不匹配。因此要求證券交易場所應當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尤其是要與正股所在板塊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相適應,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對客戶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進行核查評估,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可轉債交易。
三是防范強贖風險。強贖是指當正股價格連續高于事先約定的轉股價格一定比例并持續一定期間后,發行人有權按照債券面值及利息提前贖回債券。該條款的觸發往往會帶來較大市場風險,為防范上述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本次規章明確規定,對于預計可能滿足贖回條件的,發行人應當在贖回條件滿足前及時披露,向市場充分提示風險。如果發行人決定贖回,應當充分披露其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本公司可轉債的情況;如果發行人決定不贖回,則在交易場所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次行使贖回權。同時要求發行人在決定是否行使贖回權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誤導投資者或者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保薦人要對發行人贖回權的行使是否得當進行持續監督。
四是加強風險監測。要求證券交易場所加強風險監測,建立可轉債與正股之間跨證券品種的監測機制,并制定針對性的異常波動指標。可轉債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時,證券交易場所可以根據業務規則要求發行人進行核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者采取臨時停牌等處置措施。
23:51 | 罕見“競爭性要約收購”引關注 實... |
23:51 | 企業要做好“展”略突圍 |
23:51 | 聚焦數字能源初見成效 科大智能去... |
23:51 | 第137屆廣交會第一期圓滿舉辦 “中... |
23:51 | 一季度多地離境退稅商品銷售額同比... |
23:51 | 人身險行業個人營銷體制改革方案落... |
23:51 | 3月份券商ETF經紀業務“戰報”出爐 |
23:51 | 浙江地區部分國有大行上調車貸提前... |
23:51 | 私募機構調研熱情高漲 最青睞電子... |
23:51 | 三論“投資于人”:為經濟穩中有進... |
23:51 | 讓更多上市公司持續迸發“向新力” |
23:51 | 打破剛性兌付是信托業轉型的必然選... |
版權所有證券日報網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10120180014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B2-20181903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567號京ICP備17054264號
證券日報網所載文章、數據僅供參考,使用前務請仔細閱讀法律申明,風險自負。
證券日報社電話:010-83251700網站電話:010-83251800 網站傳真:010-83251801電子郵件:xmtzx@zqrb.net
掃一掃,即可下載
掃一掃,加關注
掃一掃,加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