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于南: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上市公司及“關鍵少數”等違法違規,不僅制約自身業務健康發展,也會削弱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甚至衍生金融風險。從已披露的相關處罰來看,今年以來,監管部門保持嚴監管態勢,有力打擊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也向市場傳遞了整治亂象、維護金融穩定的堅定決心。今日本報就此展開報道。
本報記者 吳曉璐
資本市場“零容忍”監管執法持續升級。《證券日報》記者根據上市公司公告梳理,6月份剛過一半,A股就有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公司或公司實控人、董事長被證監會處罰的公告。
證監會網站信息顯示,今年以來,截至6月15日,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已經開出102張行政處罰決定書,合計罰沒金額14.68億元。其中,信披違法、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罰單合計占比接近七成,有10張罰單金額超過千萬元。
另外,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還開出了15張市場禁入決定書,合計33人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其中9人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市場人士認為,當前資本市場全面注冊制改革正持續推進,監管層需要創造良好的資本市場環境,在對信披違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采取“零容忍”監管的同時,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加大對中介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監管,并將針對市場中違反信息披露規則的各類行為,加大執法力度,凈化資本市場環境。
操縱市場罰單中
多有上市公司實控人現身
具體來看,上述102張罰單中,涉及信披違法36張,占比35.29%;內幕交易29張,占比28.43%;操縱市場5張,占比4.9%。信披違法、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罰單合計70張,占比68.62%,接近七成。而信披違法罰單中,作為決策者或直接負責人員,上市公司實控人、董事長一般會被處罰。
記者注意到,今年證監系統開出的5張操縱市場罰單中,有4張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29張內幕交易罰單中,3家公司實際控制人或高管因泄露內幕消息或參與內幕交易被處罰。
如太一云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長鄧迪,為了使公司滿足創新層掛牌公司市值標準,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太一云,使得太一云市值由2.69億元上升至6.68億元,被北京證監局處以300萬元罰款。*ST猛獅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長陳樂伍,因泄露內幕信息被廣西證監局處以20萬元罰款。
“公司實控人、董事長以及高管等人,比普通投資者更具備信息優勢,甚至能通過發布公告來對股價短期走勢產生影響。”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研究所所長陳靂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因此,監管層對于此類群體要予以嚴格監管,對違法違規者予以重罰,維護資本市場“三公”原則。
證券從業者監管趨嚴
強化職業“紅線”意識
近年來,證監會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代客理財以及上市公司大股東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超過5%)、在限制期內交易的處罰亦不斷增多。
據梳理,上述102張罰單中,涉及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或代客理財的共14張,合計罰沒金額5870.34萬元,涉及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限制期內交易的有8張,合計罰沒金額1855萬元。而2020年全年,涉及上述兩項違法違規事項的罰單分別為21張和16張。
無論從罰單數量還是處罰金額來看,近年來證券從業人員都是監管處罰的重點群體之一。
“交易股票或代客理財一直是證券從業人員不能觸碰的職業‘紅線’。處罰力度加大,體現了監管層對證券從業人員監管力度的提升。相關證券從業人員心中應有對監管‘紅線’的敬畏,并不斷熟悉變化的市場交易規則,避免因為疏忽而受到處罰。”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大股東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股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主要是為了提高市場透明度、提升信披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作為證券市場的服務工作者,證券從業者是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務,保證證券市場健康運行的人員,而不應利用自身的職權便利或者信息優勢來謀取私利,對于此類違規行為,必然要嚴厲處罰。”陳靂表示。
年內22家上市公司
或實控人等被立案調查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上市公司公告注意到,今年以來截至6月15日,22家上市公司發布了上市公司或公司實控人、董監高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公告。其中,上市公司涉嫌信披違法的有11家,公司實控人、董監高涉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和信披違法的有11家。
“信息披露是注冊制的根基,當前全面注冊制正持續推進,監管層對于上市公司的信披違法等行為自然是‘零容忍’,處罰力度也在逐步加強。下一步,監管層處罰的重點應該還是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方面。”陳靂認為,全面注冊制的推進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較高的要求,要上市公司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向市場展現發行人的真實情況。同時,對于投資者,上市公司高質量的信披能夠有效減少中小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進而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
朱奕奕表示,下一步,監管層將繼續針對市場中信披違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并將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加大對中介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監管,圍繞市場中違反信息披露規則各類行為,如股東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等,加大執法力度,從嚴從重從快追究相關違法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加大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和公平,促進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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