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獲悉,為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規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為,防范不當利益輸送風險,銀保監會起草《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銀保監會稱,《辦法》順應行業發展需要,注重借鑒國內外制度經驗,覆蓋銀保監會監管的各類銀行保險機構。《辦法》統籌規范銀行業保險業關聯交易監管,吸收整合銀行業保險業兩方面制度優勢,既統一關聯交易管理規則,又兼顧不同類型機構特點,力爭實現監管標準一致性基礎上的差異化監管。同時,《辦法》明確了監管總體原則,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維護公司經營的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
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辦法》優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識別,加強對表外、資管、同業等重點領域關聯交易管理,設置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加強重點風險識別。
根據《辦法》,銀行機構關聯交易類型包括授信類關聯交易、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服務類關聯交易、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可能引致銀行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辦法》明確,銀行機構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0%;銀行機構對一個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5%;銀行機構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在禁止性規定方面,《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掩蓋關聯關系、拆分交易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或監管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利用各種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規避監管規定,為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
銀行機構不得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銀行機構向關聯方提供授信發生損失的,自發現損失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向該關聯方提供授信,但為減少該授信的損失,經銀行機構董事會批準的除外。
保險機構不得借道不動產項目、非保險子公司、信托計劃、資管產品投資,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變相突破監管限制,為股東或關聯方違規提供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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