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7月19日起,修訂后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下稱《規定》)正式施行,這意味著《規定》中新增的交易類禁入生效。
除了新增交易類禁入,《規定》還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對象和具體適用情形等,并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身份類禁入市場情形。市場人士認為,《規定》生效后,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以及嚴重信披違法的行為人將被逐出市場,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進一步提高,有利于貫徹落實“零容忍”監管要求,構建良好秩序的資本市場。
“圍追堵截”:
交易類禁入提升違法違規成本
根據《規定》,交易類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間接交易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或者掛牌的全部證券(含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活動,適用于違反規定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且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不超過5年。
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經濟政策委員會副主任徐洪才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規定》新增交易類禁入,同時擴大了監管對象范圍,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全覆蓋”。交易類禁入剝奪了違法違規者交易的權利,與身份類禁入配合實施后,資本市場“零容忍”打擊違法違規的基礎制度更加完善。
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張志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從證監會查處情況看,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數量最多,有些行為人甚至一而再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證券交易秩序,破壞了資本市場“三公”原則,這次新增交易類禁入的規定有利于減少此方面行為。
“在監管實踐中,操縱市場、內幕交易、限制期交易等交易類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此前的禁入規定以身份類禁入為主,違法違規行為人受到處罰后依然可以在證券市場進行交易,處罰力度有限。”中國銀行研究院博士后汪惠青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交易類禁入的實施,充分結合證券市場的監管需求,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圍追堵截”,讓違法違規者承擔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嚴重后果,進一步表明了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立場,有利于肅清資本市場亂象,還資本市場一片海晏河清。
“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老鼠倉、短線交易、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等交易類違法行為是監管的重點,機構投資者、大股東、實控人、高管等容易在巨額利益的誘惑下,做出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汪惠青表示。
此外,為了做好政策銜接和風險防控,對于交易類禁入,《規定》對7類情形作了除外規定,避免不同政策疊加碰頭和引發執法次生風險。
“交易類禁入不能豁免違法違規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和責任,7類豁免情形有助于增強監管靈活性。”徐洪才表示。
“在查處交易類違法違規行為時,因各種原因,客觀上應當允許行為人處置證券。如果在禁入期內長期凍結這部分證券的交易,可能影響相應證券的正常流動性,掣肘上市公司經營決策,比如有可能妨礙股東會的召開和表決。所以設立相關證券的退出機制是非常合理的。”張志旺表示。
懲治“首惡”:
嚴重信披違法將被終身禁入
《規定》進一步完善禁入對象范圍,詳細列舉了9類可以被采取禁入的市場參與者,并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身份類禁入市場情形。
據記者梳理,實際上,在此前證監會開出的市場禁入罰單中,已有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標的方實控人及相關高管,因涉及財務造假等嚴重信披違法行為,被證監會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如今年6月份,浙江證監局對華儀電氣實際控制人陳某榮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原因是因為陳某榮籌劃、授意并指揮他人從事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及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等多項違法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張志旺表示,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尤其是違法情節嚴重的,往往是“團伙作案”,其中存在起到組織、策劃、領導等主導作用的“首惡”,而對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的且起主導作用的行為人處以終身禁入的處罰,意義在于懲治“首惡”。
“違法違規成本過低,是導致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頻發的重要原因,降低了證券監管的效果。”汪惠青表示,《規定》對信披嚴重違法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逐出市場”的措施,不僅極大地提高了違法成本,而且有效強化了執法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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