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4月20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這是我國歷經30年起草、審議并出臺的重要法律。《期貨和衍生品法》是專門調整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以下簡稱“期貨交易”)的法律,規定了不同于《民法典》合同編(以下簡稱“合同編”)的特別規范,備受金融界和實業界關注。同時,《期貨和衍生品法》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由于期貨市場是與各方利益密切相關的金融市場,所以準確闡明《期貨和衍生品法》立法目的十分重要。
調整期貨交易的特別法
《期貨和衍生品法》在文字上突出了“期貨”和“衍生品”的地位,但在實質上,它是期貨交易者在從事以“期貨”或“衍生品”為標的的交易時所要遵循的特別規范,因此,該法第1條明確將“規范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作為該法的立法目的。在狹義上,期貨交易是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賣出期貨或衍生品的行為,有學者據此認為,期貨交易應當適用合同編。然而,合同編主要調整普通民事和商事交易關系,適用于雙方當事人就某項財產或事務自愿達成合意的預設場景。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承諾向買方轉讓一項財產,買方承諾向賣方支付買賣價款。如果任何一方出現違約,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究違約方的責任。然而,期貨交易與普通民商事交易存在明顯差異。
首先,期貨交易標的是“期貨”和“衍生品”。通常指期貨合約、期權合約、遠期合約和掉期合約等合約。在期貨市場中,合約再分為標準合約和非標準合約。其中,標準化合約是由期貨交易所設計并供交易者交易的合約,每一張合約的要素完全相同。非標準化合約主要是遠期合約、互換合約以及非標準化期權合約,它們是“衍生品交易”的標的,可以由期貨交易者依法協商交易乃至辦理結算。上述合約不具有物質或物理的屬性,無法用質量、重量、品質等加以度量,難以適用與貨物的物質或物理屬性的法律規定,必須通過特別法律,明確交易標的特殊性。
其次,期貨交易通常用保證金交易形式。交易者只需按期貨合約價格的一定比率(如5%、8%等)交納少量資金作為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便可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這顯然有助于活躍市場交易,同時將蘊含巨大市場風險。投機交易者根據其對期貨價格未來走勢的判斷,通過低買高賣的交易,獲取期貨價格波動的收益;套期保值交易者為了應對已持有資產價格的漲跌風險,可以建立與現貨頭寸規模相當、期限相反、方向相反的期貨頭寸,對沖現貨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然而,一旦交易者對市場價格的走勢判斷出現錯誤,往往會導致大額損失。
最后,期貨交易遵循特殊的交易規則。期貨和衍生品交易分為集中交易和協議交易。在協議交易中,特定當事人之間形成明確的相對關系,可以彼此主張權利;在集中交易中,交易者僅與期貨經營機構存在相對關系,與處于交易對手方地位的其他交易者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交易者無論買入或賣出期貨,都只能要求為其開戶的期貨經營機構代辦交易結算,但無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為了安全實現結算和交割,期貨交易場所或結算機構要以“中央對手方”的角色,充當買方的賣方和賣方的買方,隔斷交易雙方之間的直接結算。
基于期貨交易的特殊性,無法直接適用合同制度,《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二章專章規定了期貨交易的基本規則,再分三節規定“一般規則”“期貨交易規則”和“衍生品交易”,形成了與一般規則與特殊規則相結合的法條體系。同時,該法第三章專門規定了期貨交易中的結算和交割,形成了期貨交易履行的特別規則。在此基礎上,《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四章至第八章分別規定期貨交易的各方參與者相關規則,最后規定了期貨交易的監管規則,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期貨交易法律規則體系。
期貨市場發展的促進法
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相對獨立,是遵循獨特交易規則的市場形態。各國在限制抑或鼓勵期貨市場發展的問題上,在不同時期形成了不同的立場和政策。我國在建立期貨市場伊始,在立法上一直保持謹慎態度,重視除弊和監管。在30多年不斷探索的基礎上,立法機關已清晰地認識到期貨市場的積極作用,明確提出“促進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國民經濟的”立法宗旨,這為我國期貨市場長期發展明確了方向。
首先,《期貨和衍生品法》首次列明期貨市場三大功能,即發現價格、管理風險和配置資源,正面化解了社會各界的顧慮和擔憂。其中,發現價格是期貨市場首要功能。價格是引導投資和生產經營的核心要素,價格發現成為期貨市場首要功能。期貨市場將眾多影響供求關系的因素匯集于期貨交易場所內,通過交易者公開競爭報價,形成了新的期貨價格,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商品和金融資產未來價格的變動趨勢。期貨價格形成后,又會立即向各地傳導并影響到現貨市場價格和供求關系,形成新的現貨價格,現貨價格則會反向影響期貨價格。在這種交互影響中,期貨市場無償地向期貨交易者和生產經營者提供了一種定價基準。據此,運行良好的期貨市場可以吸引大量交易者進入期貨市場,通過一定的機制或方法,對價格波動風險進行分割、轉移和再分配,將價格波動風險轉移到愿意承擔更多風險的交易者身上,降低不愿承擔風險的交易者風險,解除了交易者的后顧之憂。同時,期貨市場可以發現并通過特有信息傳遞機制,降低生產經營者搜尋信息的成本,通過生產經營者的套期保值活動,理順上下游產品生產和流動,通過標準化合約及其交割機制,提高交易效率,降低履約成本。因此,期貨市場成為難以替代的資源配置工具。
其次,《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了鼓勵套期保值的政策立場。期貨交易可分為投機交易和套期保值,《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了套期保值的基本含義,并明確規定國家鼓勵交易者利用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從事套期保值。在套期保值中,交易者為管理因其資產、負債等價值變化產生的風險而達成與上述資產、負債等基本吻合的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動,這有助于向交易者提供一種對沖風險工具。然而,套期保值與投機交易始終是并存的,在鼓勵套期保值的同時,也必然允許投機交易。投機者是風險偏好的交易者,愿意承擔期貨價格波動的風險,套期保值者是風險厭惡的交易者,愿意轉移現貨價格的波動風險,只有在兩者并存時,才能更好地發現資產的價格,也才能將期貨價格波動風險轉移出去。就此而言,投機交易是套期保值的前提條件,不應取締也無法取締。在尊重投機交易和套期保值并存的基礎上,《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期貨監管機構將制定套期保值管理辦法,并規定依法限制過度投機行為。這將有助于提升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最后,《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了推動農產品期貨市場發展的政策目標。農產品是最早和最重要的期貨品種。為了確保糧食等農產品供給安全,政府長期重視農業、農村和農民的“三農”問題。期貨在服務“三農”,助力鄉村振興戰略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各方權益的保護法
期貨交易是一個由多方主體參與、以眾多合同相互連接并最終達成特定目的的復雜商事交易。期貨交易者無法直接進入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期貨交易,往往要委托期貨經營機構買入或賣出期貨;在成交后,還要由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期貨交易的結算,最終則要由交割機構辦理交割。因此,要想順利完成期貨交易,必須由期貨經營機構、交易場所、結算機構和交割機構等參與其中,這就形成了眾多主體參與其中的復雜交易關系。其中,既有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合同關系,也有基于自律監管產生的特殊關系,還有因監管而產生的行政關系。
首先,期貨市場中的契約屬性較強,但難以簡單遵從“合同自由”原則。在期貨市場中,任何一方參與者都會與特定的相對方建立某種合同關系,并應當履行約定義務。然而,每個參與者卻無法與相對方之外的其他參與者建立合同關系,無法借助合同明確各方參與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合同機制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為了確保各方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在調整各方當事人關系時,除應當尊重當事人達成的合同外,還必須引入“法定主義調整機制”,由立法者規定期貨交易不同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鑒于此,《期貨和衍生品法》在第一條中規定“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第四章至第八章分別規定參與者的地位、權利和義務,消除了合同理論的不適應性。
其次,期貨市場是配置資源的市場化工具。市場配置注重發揮生產經營者和市場的作用,由生產經營者根據市場供求關系和產品價格的變化,在競爭中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計劃和市場都是資源配置方式,在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應當“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期貨市場在配置資源過程中,可以發現并通過特有信息傳遞機制,降低生產經營者搜尋信息的成本,還可以通過生產經營者的套期保值活動,理順上下游產品生產和流動,更可以通過標準化合約及其交割機制,提高交易效率,降低履約成本,因此,是資源配置中無可替代的重要工具。
最后,期貨市場是服務國民經濟的市場,必然體現國家和社會利益。我國期貨市場是伴隨國民經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它得益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并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服務于國民經濟。如果偏離了服務國民經濟的基本目標,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將失去存在的價值和依托。因此,期貨市場的發展必須有其明確的目標指向,即服務國民經濟。相應地,《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將“維護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經濟安全”作為重要的立法目的,通過打造一種有效的市場機制,提高市場透明度、提高市場運行效率,可以在滿足市場主體需求的同時,實現服務國民經濟的目的。
期貨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期貨價格波動是期貨市場的常見現象,不僅會影響現貨市場價格,還會影響金融市場其他組成部分。為了確保期貨市場行穩致遠,《期貨和衍生品法》高度重視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經濟安全,努力避免過度投機造成不利影響。為此,期貨交易者應當加強自我約束,行政監管者應依法加強監管、約束和指導,自律監管者應當充分發揮自律監管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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