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田鵬
11月29日,為了規范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規則適用指引第6號——年度報告(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規則適用指引第7號——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6號——年度報告(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7號——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試行)》(以下統稱《定期報告指引》)。
滬深交易所表示,本次規則發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以“管資產”為核心的基礎設施REITs存續期規則體系建設,持續提升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切實督促基礎設施REITs市場參與主體歸位盡責。
著重強調資產特性
自2020年4月份基礎設施REITs試點啟動以來,市場運行總體良好。截至目前,全市場已上市51只產品,募集規模超1500億元。在基礎設施REITs發展過程中,交易所持續有序推進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工作。
據悉,此次發布的《定期報告指引》是在《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公募基金上位規則的基礎上,對照《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中的信息披露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基礎設施REITs定期報告信息披露的具體標準和內容,細化基金運營情況的披露要求,并新增基礎設施項目情況的披露要求。
同時,《定期報告指引》著重強調基礎設施REITs的資產特性,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基礎資產運營情況,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
具體來看,一是詳細規定了基礎設施項目基本情況、經營情況、財務指標及重要變化情況等一般披露要求。二是結合行業特點,分行業規定了基礎資產運營情況、財務指標、重要變化等特殊披露要求。三是壓實基礎設施項目運營管理機構等主體的信息披露配合義務,提高基礎資產相關信息的披露質量。
市場人士表示,定期報告強調綜合性、全面性,其信息含量更多更全,能夠為投融資中的產品定價及投資決策提供大量依據,有助于實現投融兩端“風險分擔、利益共享”,增強產品流動性,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明確各方信息披露職責
《定期報告指引》還明確了基礎設施REITs信息披露義務人及信息披露配合義務人的主體責任,并在一般公募基金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的基礎上,細化基礎設施REITs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要求,明確基金管理人、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信息披露相關制度,并強調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在定期報告編制過程中的義務和責任。
具體來看,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主體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公平地披露年度報告,并保證信息披露質量。二是要求原始權益人、運營管理機構等主體履行信息披露配合義務,向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三是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交易所對前述主體及相關人員實施自律監管。
此外,《定期報告指引》突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則,年度報告披露內容較為詳盡,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在滿足投資者信息需求的前提下,內容適度簡化,合理降低業務參與人的信息披露成本。
具體來看,中期報告突出在半年內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相較于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無須披露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并刪減了回顧與未來展望、重大資本性支出、投資性房地產會計計量方式變更等事項。季度報告更加聚焦基礎設施REITs業績、項目運營情況相關信息,在中期報告基礎上進一步簡化了基金運作、業務參與人履職和基礎設施項目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將按照證監會部署要求,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持續做好已上市REITs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著力構建投融互動、投融互信的市場生態,促進REITs市場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
深交所表示,接下來,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新“國九條”要求,按照證監會統一部署,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持續完善制度規則體系,穩步推進基礎設施REITs常態化發行,加強REITs產品監管,加快構建多層次REITs市場,推動REITs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邁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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