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2月27日,為了貫徹落實新《公司法》,證監會就修改、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并明確相關過渡期安排。
據證監會介紹,7月1日,新《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正式施行。新法實施后,證監會高度重視配套制度規則完善工作,對現行證券期貨制度規則做了系統梳理,采取集中修改與分散修改相結合的形式,扎實開展配套規則修改完善工作。
12月27日,證監會就配套制度規則中擬集中“打包”修改、廢止的89件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上市公司股東會規則(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2件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擬“打包”修改、廢止的制度規則均系按照新《公司法》《實施規定》等作適應性調整,不涉及實質性修改,主要內容包括五方面:
一是結合新《公司法》和《實施規定》有關上市公司應當設審計委員會、不設監事會的規定,刪除《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則中有關上市公司監事會、監事的規定。同時,在《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等規則中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等應當依法選擇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作為內部監督機構。
二是在《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則中增加、調整公司治理相關規定,與新《公司法》做好銜接。
三是調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則中有關獨立董事的規定,落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
四是調整文字表述,包括將“股東大會”修改為“股東會”等。
五是考慮到《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和《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與新《公司法》沖突,或者已被新的規則替代,擬予以廢止。
為穩妥有序推進擬IPO企業、上市公司、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等的內部監督機構調整工作,證監會修改形成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等規則,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和組成等作出細化規定,同步制定了過渡期安排,為有關主體預留一年左右的時間完成內部監督機構調整。相關規則生效后,上市公司、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等結合自身情況,2026年1月1日前調整到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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