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毛藝融
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發布《北京金融法院證券糾紛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通報北京金融法院證券糾紛審判情況。
《白皮書》顯示,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證券糾紛案件9246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收案數的44.07%。證券糾紛案件標的總額達438.24億元,案均訴訟標的額約為473.98萬元。
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件占據首位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證券糾紛中,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件9101件,占據首位,其次為證券交易合同糾紛案件68件,證券回購合同糾紛案件27件,融資融券交易糾紛案件18件,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案件14件,其余案由的案件18件。
據介紹,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證券糾紛,涉及被訴發行人共計57家,形成57個系列案件,涵蓋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創業板、新三板、北交所、港交所。除科創板之外,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的證券案件覆蓋其他所有市場板塊。被訴發行人的行業涉及到信息技術行業、制造業、建筑行業等多領域。
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的被訴57家發行人中,有45家發行人受到行政處罰,占比79%;有12家發行人未受到行政處罰,占比21%。同時,有3家發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在57個系列案件中,除發行人作為被告之外,被訴的主體還包括27家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共計188人,受到行政處罰的董監高為105人,占比55.85%。被訴的中介機構總計為34家,受到行政處罰的為12家,占比35.29%。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是最主要的證券糾紛類型。從行為表現看,虛假陳述行為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以及未按規定披露。財務造假是虛假陳述的具體表現,也是最為常見的違法行為。虛假陳述的范圍更廣,不僅包括財務造假,還包括其他非財務信息的虛假披露以及未披露的信息。監管部門對發行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涉及多個虛假陳述行為的情況較為常見。”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薛峰介紹。
57個系列案件中,除證監會正在立案調查的2個系列案件尚未明確虛假陳述行為外,其余55個系列案件中,31個涉及虛假記載、33個重大遺漏、4個誤導性陳述。
從行為目的看,虛假陳述行為包括誘多型虛假陳述與誘空型虛假陳述。57個系列案件中,53個涉及誘多型的虛假陳述,占比達到92.98%。
北京金融法院堅持“追首惡、懲幫兇、精準追責”的立體化追責機制,強化對發行人、控股股東、中介機構等主體的責任追究,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和投資者權益。第一,聚焦發行人及實際控制人責任。在行政處罰之外通過民事賠償實現雙重追責,直接追究發行人及實際控制人的首要責任。第二,科學界定損失與責任,通過“示范判決+專業調解”機制高效處理群體性案件。例如,北京金融法院今年春節前成功調解11起案件,賠償款600萬余元全部履行完畢,彰顯司法效率。第三,通過巡回審判、專題普法等活動,強化市場主體合規意識。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已成常態化
《白皮書》指出,證券糾紛案件呈現一些特點。比如,為了更好地保護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保護合法權益,投資者在起訴發行人之外,同時起訴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以及中介機構,要求相關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已經成為常態化。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未來,隨著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推廣及損失核算技術的完善,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將更高效、公正,進一步凈化資本市場生態。
此外,隨著《證券法》(2019年修訂)域外適用條款的適用,涉境外上市發行人案件日趨增多;隨著融資渠道不斷豐富,金融創新產品結構和交易模式將更趨復雜化和專業化,諸如大股東違規減持引發證券欺詐索賠;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的民事索賠;上市公司退市疊加證券欺詐引發索賠案件;特定債券市場的法律適用等新情況新問題逐漸增多。
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損害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在應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違法行為引發的證券糾紛案件中,北京金融法院采取了系列舉措,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推動資本市場法治化建設。
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優化訴訟服務效能。白皮書提到的雙軌雙平臺機制,這一機制通過代表人訴訟和示范判決的雙軌并行,通過在線平臺的技術賦能,切實解決了投資者維權渠道不暢的痛點。
完善損失認定標準,創新損失核算模型。針對證券虛假陳述損失計算專業性強、市場風險因素難剝離的痛點,北京金融法院引入“多因子遷移同步對比法”,過構建多因子模型,運用動態因子分析法剝離系統性風險,精確量化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損失的因果關系。該模型在首例適用案件中獲原被告一致認可,實現賠償金額的科學化、公平化。
壓實看門人責任,強化中介機構追責。北京金融法院建立“過程審查+結果評價”的雙維度審查標準,通過審查中介機構執業過程文件,結合專業機構復核對審計意見的影響權重,構建勤勉盡責義務的梯度化評價體系。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的部分虛假陳述案件中,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過錯程度精準確定差別化責任,既形成有效震懾又避免責任泛化,推動中介機構歸位盡責。
(編輯 喬川川)
21:18 | 友訊達:截至2025年4月10日公司股... |
21:18 | 溢多利:截至2025年4月10日股東總... |
21:18 | 意華股份:公司暫未與小米汽車開展... |
21:18 | 易成新能:截至2025年4月10日公司... |
21:18 | 依依股份:4月16日回購公司股份100... |
21:18 | 雪峰科技:第五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 |
21:17 | 雪峰科技:第五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 |
21:17 | 秀強股份: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 |
21:17 | 秀強股份: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 |
21:17 | 廈門象嶼:第九屆監事會第十九次會... |
21:17 | 廈門象嶼:第九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 |
21:17 | 維遠股份:第三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 |
版權所有《證券日報》社有限責任公司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10120240020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京B2-20250455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201377號京ICP備19002521號
證券日報網所載文章、數據僅供參考,使用前務請仔細閱讀法律申明,風險自負。
證券日報社電話:010-83251700網站電話:010-83251800 網站傳真:010-83251801電子郵件:xmtzx@zqrb.net
安卓
IOS
掃一掃,加關注
掃一掃,加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