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為何在此時提出這樣一個方案呢?已經在美國上市或者即將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應當如何看待美國這個新政策呢?筆者認為,中美在審計監管合作方面的分歧,應當也必將以合作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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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凡是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或中國概念公司,都是符合美國證券市場規則的,否則也不會在美國上市。但在審計監管上,兩國法規制度確有一些不同安排,需要做好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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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公司或通過各種方式控制中國境內運營實體的境外公司要到美國交易所上市,必須由在美國監管部門注冊的投行和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提供承銷和審計服務。具體就審計服務而言,美國《薩班斯法》允許外國會計師事務所...>>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