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2018年已經過去,廣大投資者與上市公司風雨同舟又走過了一年。在公告年報、盤點收獲的季節,廣大投資者翹首以盼,期待充分分享上市公司成長的紅利。作為專司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公益機構,投服中心呼吁市場各方各司其職,充分保障投資者分紅權。
投服中心表示,圍繞現金分紅,上市公司應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重新審視梳理分紅政策,確保公司章程中有關現金分紅的規定符合證監會、交易所的要求;二是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提出現金分紅方案;三是在召開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方案進行審議前,上市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關于現金分紅的意見和訴求;四是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應從行業狀況、自身所處的生命周期及生產經營規劃等各個方面向股東解讀現金分紅方案的設計初衷,充分保障股東的知情權。
由于上市公司決定是否應進行現金分紅時,需要以母公司的財務報表中的未分配利潤和合并報表中歸母凈利潤兩項指標為依據。對此,投服中心提出,上市公司應做好下屬子公司向母公司的利潤分配工作,避免出現因子公司不向母公司分配利潤,致使上市公司不符合現金分紅條件從而規避現金分紅的情況。
投服中心介紹,股東可以通過查閱上市公司章程及年報信息了解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等情況。在此基礎上,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參與現金分紅決策相關事宜:一是通過上市公司提供的溝通渠道,如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互動平臺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表達現金分紅建議;二是如上市公司召開相關說明會,股東可以通過現場、網絡等方式參加,就現金分紅有關問題與上市公司進行溝通交流;三是通過現場參加股東大會或網絡投票方式對現金分紅方案進行審議表決。
根據有關規定,獨立董事除了需要對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最低比例等事宜發表意見外,還應對上市公司章程中現金分紅政策是否明確、利潤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現金分紅政策、是否存在有能力分紅但不分紅或者分紅水平較低等問題作出判斷。此外,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充分考慮廣大中小股東的訴求,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獨立董事的職責。
投服中心表示,科學合理的現金分紅,有助于減少資本投機炒作,培育市場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理念,現金分紅工作的有序推進需要市場各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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