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歆
10月23日,銀保監會官網披露,為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實現融資擔保機構和融資擔保業務監管全覆蓋,中國銀保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7號,以下簡稱《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保持與現有法規相銜接,堅持從嚴監管,要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主體監管責任,將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等機構納入監管,結合實際分類處置,推進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結清不持牌機構的存量業務,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融資擔保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穩健運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記者注意到,規定印發后繼續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應于2020年6月前向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嚴格執行《條例》及配套制度的監管要求。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對有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監督管理部門可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應不晚于2020年末。而新設立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嚴格執行《條例》及配套制度的監管要求,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監督管理部門不得給予過渡期安排。
此外,根據規定,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不得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已開展的存量業務應當妥善結清;確有需要開展相關業務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相關業務。對存在違法違規經營、嚴重侵害消費者(被擔保人)合法權益的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打擊力度,并適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版權所有證券日報網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10120180014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B2-20181903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567號京ICP備17054264號
證券日報網所載文章、數據僅供參考,使用前務請仔細閱讀法律申明,風險自負。
證券日報社電話:010-83251700網站電話:010-83251800 網站傳真:010-83251801電子郵件:xmtzx@zqrb.net
掃一掃,即可下載
掃一掃,加關注
掃一掃,加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