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下稱《規定》)的有關要求,3月27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投保基金公司”)發布《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證券公司流動性支持業務規則》(下稱《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將切實履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流動性支持資金的發放和管理職責,確保業務運作規范。
根據國務院同意的擴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圍相關方案精神,中國證監會專門發布了《規定》,對證券公司可申請使用投保基金予以短期流動性支持的情形,證券公司的主體責任,證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程序、成本、期限等做了規定。《規定》在2019年12月27日發布施行后,投保基金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1日,就《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社會公眾等給予了積極反饋,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建議,投保基金公司逐條研究給予完善。
《規則》作為《規定》的配套性制度文件,一是進一步細化了證券公司應對流動性風險的基礎制度建設,有利于建立證券行業風險防范長效機制,防范系統性風險。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投保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擴大了投保基金使用范圍,是投保基金“取自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具體體現。
《規則》共二十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貸前事宜,投保基金公司審查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制定流動性支持資金使用方案并報送證監會。二是明確合同簽訂等事宜,包括簽訂合同時間,借款利率與利息等關鍵性條款。三是明確證券公司應當提供足額擔保,并在流動性支持資金發放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四是明確流動性支持資金用途必須符合《規定》相關要求。五是細化貸后監督管理,投保基金公司對流動性支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證券公司必須按照要求報送與保管相關資料。六是強化責任追究和懲罰措施,投保基金公司有權對違反合同約定的證券公司采取相應管理措施,并將其納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投保基金公司表示,目前,證券行業整體運行規范,資本充足,合規風控水平提升,未發生重大流動性風險,但作為預防機制和常態化的風險防控工具,證券市場需要建立穩定的長效流動性支持手段。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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