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思文
3月30日,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件通過在線方式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對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分別處罰金2450萬元、150萬元、10萬元。
此次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件的宣判力度在金融業實屬罕見。專家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由于此前法律法規規定不具體,導致“虛假申報型”等操縱證券市場案件存在立案難,取證難,審理難,定罪難的問題。自2019年7月1日起司法解釋正式實施后,明確將虛假申報列為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之一,查處這類案件將更加明確。
虛假申報案件
查處四大痛點
回溯案件經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三方被告人實際控制了多人的證券賬戶,不以成交為目的,對“華資實業”“京投銀泰”“銀基發展”等股票頻繁申報、撤單或大額申報、撤單。其中多個交易日內的撤回申報量分別達到當日該股票總申報量的50%以上,撤回申報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影響股票交易價格與交易量。其中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賬戶組通過實施與虛假申報相反的交易行為,違法所得共計2580余萬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與唐某丙的行為均已構成“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罪。
“虛假申報其實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一種方式,由于交易過程本身的科技含量較高,過去也有這種違法行為,但難發現問題。”北京都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桑圣元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之前也有類似的情況,但由于法律法規規定不具體,缺乏可以操作的司法解釋,加之技術力量有限,導致對此類案件的查處不力,導致立案難,取證難,審理難,定罪難。
直到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19】9號)。
北京錦略律師事務所主任余偉平對《證券日報》表示:“因為過去只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明確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缺乏進一步的具體規定,而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的司法解釋對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件的情形和法律適用進行了更加詳細且明確的規定,其中明確將虛假申報列為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之一。”
具體來看,法釋【2019】9號第一條第五款明確提出: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唐某甲等人正是觸犯了上述司法解釋款項情形,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桑圣元對此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事實上,近年來隨著科技創新發展,計算機應用能力提升,很多高智商的犯罪,通過大數據分析,打時間差,頻繁通過虛假申報來操縱股價,牟取暴利,已經嚴重影響到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所以,此次予以重點打擊。”
司法解釋更具“釋法力”
直指操縱證券罪審判痛點
事實上,此次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件的處理在證券市場引起了強烈關注。
桑圣元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案的處理具有重要意義。首先,震懾了犯罪分子,警告資本市場的參與者必須依法參與活動,違法必究,犯罪者必須嚴懲。其次,為查處此類案件司法機關積累了經驗,為此類案件的處理樹立了榜樣,此案具有標志性意義。第三、對行業嚴格自律管理也具有積極意義,行業協會通過此案可以警示教育系統,嚴格按照資本市場運作機制依法經營。
余偉平對《證券日報》記者感嘆:“對投資者來說,最新司法解釋有著更強的警示作用。投資者在參與證券市場投資時到底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都有了更加明確且清晰的行為參照標準。通過此次案件,投資者應該引以為戒,懂法守法,依法參與金融投資活動。”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唐某乙、唐某丙均表示不上訴。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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