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從多個獨立信源了解到,某地方證監局在4月上旬面向投行提出加強轄區上市公司年報期間持續督導工作的要求。業內人士對此頗為關注。
持續督導要求升級了?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上述地方證監局要求保薦機構和財務顧問持續督導時,要指導上市公司規范編制并披露年報,要和審計機構合作,親赴銀行獲取對賬單和詢證函,走訪重點客戶。
該地方證監局還稱,會適時對持續督導工作進行抽查,若發現履職不到位的,將依法視情節輕重采取監管措施。有上市公司高管透露,不排除上述要求可能會在全國普及開展工作。
消息一出,引發投行圈內廣泛討論。有業內人士向證券時報記者分析,過去投行的持續督導工作確有不少流于形式,監管層旨在加強投行的保薦督導責任。但也有多個問題值得注意,一方面,4月才出臺要求,多數上市公司已經完成年報披露工作;另一方面,有業內認為中介機構責任邊界可能被混淆,保薦機構和會計所的工作內容恐出現重復。
加強持續督導實屬必要
4月初,上述地方證監局向投行發布一份加強轄區上市公司年報期間持續督導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提到,主要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和證監會相關工作要求,提高轄區上市公司年報信息披露質量。
該通知向投行提出總體要求,投行指導上市公司規范編制并及時披露年報,在與審計機構合作的基礎上,執行親赴銀行獲取對賬單和詢證函、走訪重點客戶等程序,并對年報及相關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審閱,切實承擔起持續督導工作責任。
多名投行人士指出,該要求內容重磅。有大型投行人士表示,在再融資等項目上投行會進行函證工作,但在持續督導工作中還是少見的。
上海一名券商投行人士分析認為,監管層此舉旨在強化持續督導責任,發揮保薦機構作用。一名資深投行人士也談到,過去證券公司持續督導保薦工作確有不少流于形式,應該加強監管。
一名華南的投行人士表示困擾,目前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工作已接近尾聲,但該通知在4月才出臺。
另有上市公司高管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上述要求可能會在全國普及開展工作。對此,在上海、深圳當地有項目的投行人士告訴記者,暫未獲悉當地證監局有相似要求。
該通知還對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募集資金管理、資金占用與違規擔保、生產經營情況等方面作出具體要求。業內人士稱,內容屬于常規要求。
該通知提到,證監會會適時對持續督導工作進行抽查,抽查發現履職不到位、未及時報告違法情形的證券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將依法視情節輕重采取監管措施。
責任邊界問題再起爭議
上述函證、走訪客戶等要求出現后,投行圈內出現熱議,對投行工作量而言是個挑戰。有業內人士解釋,“根據我們理解,通俗來說,就是會計所的活,保薦機構再干一遍。”有投行戲稱,“持續督導費該加了!”
據了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科創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多名投行人士認為,能理解監管層強化持續督導責任的初衷,但中介機構的責任邊界應該要進一步厘清。
一名資深投行人士提出困惑:去年新修訂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未要求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真實性、客戶真實性發表意見,也沒有要求對年報發表意見,緣何保薦機構要查銀行流水,走訪主要客戶?從目前來看,需要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出具意見的主要為審計機構。
在上述資深投行人士看來,監管層確應加強持續督導的監管,但可以通過查底稿的完善性來進行,“對于督導的要求,保薦機構按照督導范圍,督導工作要有底稿。保薦機構發表的每個意見點都要有依據,有底稿,這就不會讓持續督導工作流于形式了”。
版權所有證券日報網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10120180014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B2-20181903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567號京ICP備17054264號
證券日報網所載文章、數據僅供參考,使用前務請仔細閱讀法律申明,風險自負。
證券日報社電話:010-83251700網站電話:010-83251800 網站傳真:010-83251801電子郵件:xmtzx@zqrb.net
掃一掃,即可下載
掃一掃,加關注
掃一掃,加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