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費阿姨:小鐘老師,我最近在學習科創板的相關內容,感到獲益匪淺??!我們作為投資者,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內容也十分重視,您能和我說說科創板在這方面的規定嗎?
小鐘老師:好的。科創板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4號——科創板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4號——科創板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等,目前新的法律法規還在不斷制定完善中。
小費阿姨:小鐘老師,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和交易所在科創板信息披露方面的具體責任是怎么樣的呢?
小鐘老師: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以投資者投資需求為導向編制招股說明書,為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證相關信息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盈利預測及其他涉及發行人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應謹慎、合理。發行人應當結合科創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關行業范圍、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較強成長性等事項,進行審慎評估。
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的把關責任,督促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便于投資者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策。保薦人應當就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進行專業判斷。將發行人的誠信責任和中介機構的把關責任落實到位,是發行上市監管的重要目標,也是注冊制試點的改革方向。
交易所在發行上市審核中,將關注發行人的評估是否客觀,保薦人的判斷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據需要就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向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提出咨詢。交易所對發行條件的審核,重點關注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以及保薦人和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中是否就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且具備充分的理由和依據。交易所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存在疑問的,發行人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作出解釋說明,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進行核查,并相應修改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小費阿姨:科創板新增了行業信息和經營風險的披露要求?您能和我說說具體規定是什么樣的嗎?
小鐘老師:上市公司需披露所處行業的基本特點、主要技術門檻,報告期內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情況和未來發展趨勢;核心競爭優勢,核心經營團隊和技術團隊的競力分析,以及報告期內獲得相關權利證書或者批準文件的核心技術儲備;當期研發支出金額及占銷售收入的比例、研發出的構成項目、費用化及資本化的金額及比重;在研產品或項目的進展或階段性成果;研發項預計總投資規模、應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等。上市公司可以在《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范圍外,披露息稅前利潤、自由現金流等反映公司價值和行業核心競爭力的參考指標。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應當在年度報告顯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競爭力和經營活動面臨的重大風險。上市公司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小費阿姨:科創板在股權質押方面的規定也有新增的地方,具體是什么樣的呢?
小鐘老師: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質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出現債務逾期或其他資信惡化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
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出現質押平倉風險的,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擬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風險。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質押股份,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本次質押股份數量、累計質押股份數量以及占公司總股本比例。這些規定都是為了防止股東高質押率帶來的風險。
小費阿姨:如果科創板股票發生嚴重異常波動,上市公司需要進行信息披露嗎?
小鐘老師:是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現交易所規定的嚴重異常波動的,公司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披露并核查下列事項:(一)是否存在導致股價嚴重異常波動的未披露事項;(二)股價是否嚴重偏離同行業上市公司合理估值;(三)是否存在重大風險事項;(四)其他可能導致股價嚴重異常波動的事項。值得注意的是,科創板上市規則上暫未明確規定“嚴重異常波動”的標準,未來不排除通過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
小費阿姨:多謝小鐘老師讓我對科創板的信息披露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如果有新的問題再來咨詢您。
小鐘老師:歡迎歡迎,為廣大中小投資者服務是我們的職責。投資者朋友也可以經常瀏覽中國投資者網(www.inverstor.gov.cn)獲取科創板的相關信息,做到對自己的投資負責,正確認識、理性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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