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大爺:小趙老師,有家上市公司最近發布了一則公告,公司要為控股股東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我不是很能看懂這類事項對上市公司有利還是有弊,所以想請教你一下。
小趙老師:俞大爺,您說的這個情況我有了解過,而且我們也對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做過一些研究。拿我之前研究過的一個案例給您分析分析。A公司(證券代碼:60XXXX)是一家從事特殊鋼冶煉的上市公司,擬為控股股東與財務公司簽訂的期限一年、金額5億元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俞大爺:那和我這家上市公司的情況很相似啊。
小趙老師:是的。針對這種情況,我們首先要關注擔保資金的安全是否有保障。通過分析,我們發現A公司控股股東最近一期財報顯示凈資產-2.5億元,凈利潤-2.8億元,已經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況,這時候上市公司為其提供5億元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風險較大,上市公司有可能因為這項交易從擔保人變為實際承債人。
俞大爺:嗯嗯,確實是風險很大啊。
小趙老師:其次,我們關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提供反擔保。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提供反擔保。”
俞大爺:那A公司控股股東有沒有提供反擔保呢?
小趙老師:A公司控股股東在公告中確實提及了提供反擔保的情況。這就要講到我們第三個關注點了,提供反擔保的有效性。滬深交易所都對反擔保有效性的問題進行了明確,以上交所為例,《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號“公告格式”中第四號“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告”中的規定,擔保協議需要披露反擔保情況及形式,反擔保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A公司公告中披露了反擔保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反擔保方式和反擔保范圍,但是未予披露反擔保方的相關信息,中小股東無法準確判斷這次反擔保的有效性以及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俞大爺:原來有這么多細節和關鍵點啊。
小趙老師:另外,《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規定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擔保,應對是否具備合理的商業邏輯進行說明。這個規定是防止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擔保為名套取上市公司的信用,所以作為我們投資者也要關注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商業邏輯或者原因是否合理。
俞大爺:謝謝小趙老師,聽你這樣分析下來,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需要關注的內容還真不少,我也按照你的方法去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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