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3月15日上午,深交所聯合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投服中心成功舉辦第十九屆“3·15投資者維權網上咨詢”活動。本次網上咨詢活動是深交所“投資者服務季”系列活動之一,吸引了廣大投資者積極參與,共收到投資者提問367條,咨詢內容涉及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及交易、上市公司監管、基金申贖、股票期權、網絡投票、賬戶管理等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投資者服務、投資者權益保護、維權方式等方面的內容。深交所及相關單位認真在線解答,共回復問題367條,在線答復率100%。現精選部分問答,以饗讀者。
1.問:主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哪些股東需要回避表決?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0.2.2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下列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一)交易對方;
(二)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權的;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單位或者該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單位任職的(適用于股東為自然人的);
(六)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者影響的;
(七)中國證監會或者深交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問: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期內存在哪些情形的不得評為A?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2020年修訂)》第二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結果不得評為A:
(1)年度財務報告或半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當年即虧損(上市時尚未盈利的創業板公司,不受本款“上市當年即虧損”的限制);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實現的盈利低于盈利預測數(如有)的80%;
(4)公司因違規行為被深交所出具監管函或約見談話;
(5)因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規,公司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
(6)董事會秘書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以及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等情形)累計時間超過三個月;
(7)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深交所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處分,或被深交所出具監管函累計二次以上;
(8)因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規,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
(9)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10)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期間不滿12個月的上市公司原則上不得為A。
3.問:在深交所對創業板公司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后,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是否還能繼續交易?
答: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根據財務類強制退市、規范類強制退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規定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后,自公告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5個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復牌,進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共15個交易日,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可以在退市整理期賣出所持股票。退市整理期屆滿后,公司股票摘牌。
投資者需注意,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根據交易類強制退市的規定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不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后的15個交易日內摘牌。
4.問:哪些投資者可以作為出借人參與創業板證券出借?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板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務特別規定》第五條,符合條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機構投資者,以及參與創業板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戰略投資者,可以作為出借人參與證券出借。
5.問:投資者當日買入的跨境ETF份額,當日可否贖回?當日申購的跨境ETF份額,當日可否賣出或贖回?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2020年12月修訂)》第三十九條規定,投資者交易、以現金為對價申贖單市場債券ETF、跨市場債券ETF、黃金ETF、商品期貨ETF或者跨境ETF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當日競價買入的ETF份額,當日可以贖回;當日大宗買入的ETF份額,次一交易日可以贖回;
(2)當日申購的ETF份額,在交收前不得賣出或者贖回。對于當日申購的跨境ETF份額,若當日日中完成交收,可以當日賣出或贖回;若當日日終完成交收,次一交易日可以賣出或贖回。
6.問: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后,投資者參與網上新股申購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投資者參與創業板新股網上申購的條件包括:
(一)符合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條件,且已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
(二)符合關于持有市值的要求,即持有深圳市場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憑證總市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
7.問: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為會被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三條、第六條規定,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及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不得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影響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異常交易行為包括下列類型:
(一)虛假申報;
(二)拉抬打壓股價;
(三)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四)自買自賣或者互為對手方交易;
(五)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業務規則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8.問:深交所官網“統計月報-地區交易金額分布”是根據券商注冊地還是營業部所在地統計的?
答:深交所官網——市場數據——統計月報——地區統計與會員交易——地區交易金額分布是根據所在地營業部交易金額匯總而成,沒有指定營業部的交易單元的交易金額匯總到會員注冊地進行統計。
9.問:投資者如何進行債券回售申報?
答:根據深交所《關于債券回售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債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在回售申報期間,按照債券代碼進行回售申報,申報數量為1張或其整數倍。已申報回售登記的,可根據發行人回售業務實施提示性公告的約定,于回售登記開始日至回售資金到賬日前6個交易日之間,通過深交所撤銷回售申報。存在深交所認可的特殊情形的,債券持有人需另行向深交所提交撤銷回售申請。
10.問:投資者在兩個及以上期權經營機構開立合約賬戶的,如何計算持倉額度?
答:投資者在兩個及以上期權經營機構開立合約賬戶的,其持倉合計不得超出該投資者的相應持倉限額。
11.問:《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犯罪有什么新規定?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等犯罪的刑罰力度,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對于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對于信息披露違法,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行欺詐發行與信息披露造假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問: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什么系統參與網絡投票?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第三條、第十二條等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或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投票。通過交易系統投票的,可以登錄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參加網絡投票。
13.問:投資者如何出席股東大會?
答:出席股東大會的方式有兩種,親自參加或者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如果要出席股東大會,個人投資者應準備好自己的身份證和持股憑證,持股憑證可以由所開戶的營業部出具;機構投資者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應當用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并注明委托表決的事項。不過現在還有一種更加方便的辦法可以參與表決,那就是網絡投票。股東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對股東大會任一提案進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視為該股東出席股東大會。
14.問:我是新股網下投資者,我繳款的時候少繳錢了,需要重新打一筆正確金額嗎?多打的錢會退嗎?
答:網下投資者繳款時資金不足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正確備注補足差額。多繳款部分會在第二個工作日早上自動退回。
15.問: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債券出入庫效率為何?
答:在入庫效率方面,當日買入的債券,當日可申報入庫的,當日可用于回購。在出庫效率方面,當天到期的回購,對應額度的質押券當天可以出庫并賣出。
16.問:股息紅利所得稅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答:(1)個人、證券投資基金持有首發限售股份紅利所得稅扣繳、非首發前限售股份繳納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
(2)個人、證券投資基金持有非首發前限售股紅利所得稅扣繳——《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
(3)QFII、RQFII股息紅利所得稅扣繳——《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
(4)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非股本溢價部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
(5)非居民企業股息紅利所得稅扣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
(6)陸港互認基金股息紅利所得稅扣繳——《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
17.問:同一天做了質押和司法凍結,質押能生效嗎?
答:根據《關于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8】4號),通過券商申報的司法凍結優先生效,因此通過券商辦理司法凍結的,司法凍結生效,通過券商或中國結算辦理的質押無效。質押登記和通過中國結算柜臺辦理的司法凍結按時間先后順序生效,因此通過中國結算柜臺辦理司法凍結的,若質押登記申報在先的,質押生效,否則質押無效。
18.問:有市值,昨天突然就無法申購深市的新股是什么原因?
答:可能原因為:(1)投資者持有20日日均市值低于1萬元,不符合參加申購的條件;(2)投資者在T-2日清倉了,且券商沒有為其申報使用信息,導致市值無法發送到該券商;(3)投資者近期對原賬戶進行了銷戶并開立了新賬戶的,根據規則,銷戶證券賬戶不計算市值,新開立的證券賬戶重新計算20日平均市值;(4)投資者被限制申購(黑名單),在限制申購期間不得參與網上申購。
19.問:什么是特別代表人訴訟?
答:依據《證券法》,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指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
(免責聲明:本欄目問答僅為投資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欄目問答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并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欄目問答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編輯 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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