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姜楠
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四個敬畏,一個合力”理念要求,深交所于2019年10月份發布《關于“申報即納入監管”相關自律監管措施問題解答》,明確證券公司開展公司債券業務過程中,因以往執業行為可能觸發“檢查/自查措施”或“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等措施的具體情形。
自問答發布以來,在交易所發行審核、存續期監管和各地證監局日常監管中,出現部分證券公司以往執業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及受處理情形:一是在債券承銷業務中未勤勉盡責,未充分核查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二是因在盡職調查中未勤勉盡責、未能發現發行人財務數據存在的虛假記載等違法違規行為,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三是因未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審慎核查、發生募集說明書信息披露不準確等違規行為,被多次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行政監管措施。針對上述情形,為強化監管合力,深滬兩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開展監管聯動,對相關證券公司采取自查、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的自律監管措施。
新證券法正式施行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率先實施注冊制。深交所全力支持企業依法高效利用交易所債券市場融資,同時加大力度壓實中介機構責任,進一步對中介機構在公司債券承接、申報、發行、存續期管理等業務中的執業行為依規執行相關標準要求。下一步,深交所將繼續堅決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債券發行上市審核制度,堅持“申報即納入監管”原則,督促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充分發揮“看門人”作用,著力加強源頭風險防控,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規范有序的債券市場環境生態,更好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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