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投資者劉某撥打12386熱線電話,表示在某證券公司辦理銷戶時,經辦人要求其先撤銷銀證關聯關系方可銷戶,而劉某認為是經辦人拖延時間,故致電熱線投訴。熱線在受理后,迅速將訴求轉至轄區證監局。
經轄區證監局了解核實,該營業部銷戶前撤銷銀證關聯關系是出于對客戶的考慮,因證券公司在銀證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單方面銷戶,客戶將無法使用這張銀行卡重新辦理新的銀證關聯,同時影響到該卡在銀行的其他業務辦理。4月2日證券公司與客戶取得聯系,解釋了原因,打消了客戶的誤會,客戶去銀行撤銷了銀證關聯關系,并于當日完成了銷戶業務的辦理。
案例提示:根據《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撤銷指定交易、轉托管和銷戶的,應當在接受申請并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銷、新股申購等業務)后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證券公司為投資者辦理銷轉戶的同時,應就關鍵事項及環節做出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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