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王嫂投資XX財富的“XX穩享一號”吃了虧,在合同約定的投資到期日沒有收到本金和收益。王嫂耳邊還回響著理財經理信誓旦旦的保證,這才開始拿出當初投資時簽署的文件并仔細查看,開始懊悔當時為何在沖動的驅使下盲目買了這款產品。
王嫂只記得當時看到一大堆文件便看花了眼,憑借著對理財經理的信任,在他的指點之下在該勾選的地方勾選,在該簽字的地方簽字。
她隨手打開《風險揭示書》,看到自己在一段話的后面簽了字,這段話是:“在購買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機構已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王嫂此前從未看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便喊王大哥過來搜索這個《暫行辦法》,一起看看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是什么。
看完之后王嫂摘下老花鏡,回想起來,當時她問理財經理投資這款產品需要什么條件,自己家里除了房產之外只有幾十萬的存款,過去也沒有太多專業投資經驗,理財經理駕輕就熟地告訴她,需要一定的資產證明或者收入證明,不過收入證明XX財富可以幫忙做,不必擔心。王嫂便把這件事放在一邊,沒有放在心上。關于100萬元的起投金額,王嫂倒是印象深刻。剛去XX財富的時候,理財經理介紹他們的產品起投額是20萬元,不過需要先打到別人的賬戶上,用別人的名義買,到時候分配收益也是通過別人的賬戶分配。王嫂覺得這樣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理財經理便說投資100萬元及以上可以用王嫂自己的名義,建議王嫂可以向親戚朋友湊一些。王嫂盤點了家里的資產,向好朋友借了些,湊齊了100萬元。
王嫂心中有些后悔,如果早些知道自己不是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也許就不會盲目投資了。
私募知識
1、投資私募基金需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分為單位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其中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XX財富的理財經理未勤勉盡責地向投資者解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審慎評估王嫂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標準;王嫂未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主動了解,誤以為自身屬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
2、募集機構應當審核投資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并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
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XX財富未對王嫂執行合格投資者的實質審查程序,偽造相關收入證明,以建議投資者“拼單”的方式向不合格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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